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缴付新余华邦二期出资款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我们对拟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 四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缴付新余华邦二期出资款的议案》进行了详细了解、 认真审核,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缴付新余华邦二期出资款,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及长远发展需求, 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为股东创造更多价值。 2、公司缴付新余华邦二期出资款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公平、公正、公开,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未有侵害中小股东 利益,未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缴付新余华邦二期出资款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屈文洲 刘大成 Jonathan Jun Yan 二○二〇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