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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新能源: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11-10  

                        证券代码:000690              证券简称:宝新能源           公告编号:2020-047
债券代码:112483             债券简称:16 宝新 01
债券代码:112491             债券简称:16 宝新 02


                      广东宝丽华 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已对中小投
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第一、二项议案,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召开时间:2020 年 11 月 9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召开地点:广东省梅县华侨城香港花园香港大道宝丽华综合大楼二楼会议厅
    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宁远喜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460,388,33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21.158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444,174,32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0.413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6,214,01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745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7,689,47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813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475,46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67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6,214,01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7452%。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议案的表决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2、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继续为子公司广东宝丽华电力有限公司、陆丰宝丽
华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6,327,5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6%;反对 10,8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678,6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89%;反对 10,8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关联股东叶耀荣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4,050,000 股,已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继续在梅州客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存款、结算
业务的关联交易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9,403,9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497%;反对2,418,106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5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271,3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3303%;反对2,418,106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66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关联股东宁远喜先生持有公司股份88,566,325股,已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张锡海、陈必成
    3、出具的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〇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