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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新能源: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2020-11-26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出具见证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见证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
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
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出具本见证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规则及公司《章程》,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见证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将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议程、会议召开的方式、会议议题
的内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等,以公告方式分别刊载于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11 月 25 日 14:30 如期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方式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8】名,代
表股份数【444,174,3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0.4135】%。现场出席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
书。

       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人数
为【3】名,代表股份数【16,422,1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7547】%。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认证。

       4.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告中列明的如下议案:关于变更 2020 年度审计单位
的议案。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议案,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
过。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关联股东回避
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记名投票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所律师确认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变更 2020 年度审计单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458,719,70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99.5925 % ; 反 对
1,362,1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957%;弃权514,601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1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6,020,84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89.5140 %;反对
1,362,1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6107%;弃权 514,601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753%。

       表决结果:通过

       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此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吴翔                                        见证律师:张锡海




                                                    见证律师:陈必成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