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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新能源: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2021-02-03  

                        证券代码:000690          证券简称:宝新能源          公告编号:2021-002
债券代码:112483         债券简称:16 宝新 01
债券代码:112491         债券简称:16 宝新 02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通知于 2021 年 1 月 22 日分别以专人、传真或电话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
    2、本次会议于 2021 年 2 月 2 日上午 09:30 在本公司以现场和网络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
    3、会议应出席董事 9 名,实际出席董事 9 名。
    4、会议由董事长宁远喜先生主持召开,全体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5、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全体董事以签字表决的方式逐项通过如下议案:
    (一)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详见公司同日披露文件《广东宝丽
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详见公司同日 2021-004 号公告《广
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情况: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独立董事已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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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 2020 年度社会责任报告(详见公司同日 2021-005 号公告《广东
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表决情况: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证券投资情况的专项说明(详见公司
同日披露文件《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证券
投资情况的专项说明》)
    表决情况: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独立董事已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五)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及利润分配预案
    2020 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1,817,862,102.81 元。
母公司实现净利润为 610,591,419.71 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61,059,141.97 元,
加年初未分配利润 2,841,834,444.99 元,减去已分配股利 435,177,572.40 元,母
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2,956,189,150.33 元。
    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为:以 2020 年末公
司总股本 2,175,887,86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00 元(含
税),共计分配利润 652,766,358.60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
次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实施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及
利润分配方案等其它相关事宜。
    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符合公司
《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公司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符合相关会计准则
及政策,公司的现金分红水平与所处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独立董事已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六)公司 2021 年度经营计划
    2021 年,公司将进一步致力于新能源电力、新金融投资两大核心主业的培

                                     2
育、壮大和发展,加强管理,节能减排,提质增效,提高核心竞争力。为达成上
述经营目标,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包括:
    1、持续强化公司内部控制,完善管理,规范运作、稳健经营;
    2、深入贯彻实施“环保第一、安全第一”的生产岗位目标责任制,确保公
司新能源电力主业投运机组的环保、安全、稳定运营;
    3、采取多种措施有效控制原材料及生产成本,保障公司生产需要和经营效
益;
    4、积极推进广东陆丰甲湖湾电厂二期扩建工程(2×1000MW)的立项核准
工作;
    5、在陆丰甲湖湾(陆上)风电场一期工程运营的基础上,总结技术、管理
经验,稳妥推进陆丰甲湖湾(陆上)风电场、陆丰甲湖湾(海上)风电场工程项
目;
    6、积极推进银行、投资、融资租赁等金融业务稳健发展,培育新的利润增
长极;
    7、健全公司社会责任机制,树立良好的市值管理理念,做好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实现市值管理从价值创造、价值发现到价值实现的统一。
    特别说明:上述经营计划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投资者及相关人
士均应对此保持足够的风险认识,并且应当理解计划、预测与承诺之间的差异。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详见公司同日公告《广东宝丽华新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单位的议案(详见公司同日 2021-007 号
公告《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决议通过,拟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为本公司 2021 年度审计单位,负责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工作及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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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制审计工作,有关报酬总额为人民币 130 万元。该机构从 2020 年开始为公司
   提供审计服务。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介:创立于 1985 年,总部设在北京,
   在深圳、上海、武汉、呼和浩特、广州、长春、沈阳、珠海、南昌、西安、合肥、
   杭州、大连、郑州、长沙、太原、南京、昆明、济南、成都、海口、苏州、重庆、
   厦门、乌鲁木齐、拉萨、贵阳、南宁、天津、甘肃等 30 个中心城市设立了分支
   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等地设有多家联系机构,是国内最具规模的大型会计师
   事务所之一,是国内首批获准从事 H 股上市审计资质的事务所,财政部大型会
   计师事务所集团化发展试点事务所。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独立董事已对该议案发表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九)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的议案
          为顺应新时代发展的需要,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持一致,根据《中国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修订)》、《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修订)》等文件要求,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改。

          1、公司《章程》修改如下:
 条款号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公司的经营宗旨:采用先进的管理制度       公司的经营宗旨:采用先进的管理制度和生产技
             和生产技术,做中国新能源的开拓者,做大   术,做中国新能源的开拓者,做大做强新能源电力产
             做强新能源电力产业,为中国社会经济可持   业,为中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高效清洁能源;
第十二条
             续发展提供高效清洁能源;发展和扩大生产   做中国新金融的先行者,做精做优新金融投资,助力
             经营及产品品种,最大限度地保障全体股东   中国经济高质量健康发展,为股东、员工、客户和社
             的合法权益和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会创造最大价值,为实现中国梦提供新动力。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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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股票的公司债券;
            的。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需。
            股份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式之一进行:                           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行。
第二十四条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 大会决议;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年内转让给职工。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 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 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
           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第三十九条 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位谋取额外利益,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     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聘请具有证券从
           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任免公司 人和关联方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作专项审计。独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生 立董事对专项审计结果有异议的,有权提请董事会另
           产经营决策,不得占用、支配公司资产或其 行聘请审计机构进行复核。
           他权益,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不
           得向公司下达任何经营计划或指令,不得从
           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不得以其他任


                                               5
             何形式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或损害
             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
             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
             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和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
             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
             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2、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
             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和其
             他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
             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和其他
             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
             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
             票;
                   (5)代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
             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聘请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和关联方资金占用和
             违规担保问题作专项审计。独立董事对专项
             审计结果有异议的,有权提请董事会另行聘
             请审计机构进行复核。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第四十五条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席。
           同时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股东身份确认
           方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六条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第一款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


                                                 6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
            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 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第六十条   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 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公司有两位或两位
           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 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 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
第六十八条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持。
           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前述推举的主持人无法主持或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举代表主持。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第七十八条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对公司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六)对公司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者变更;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股东大会就以下事项作出特别决议,除须经出席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包
           事项。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之外,还
                                                   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7
                                                      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2)
                                                      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 10%;(3)公司合
                                                      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4)发行优先股;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
           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 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
           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 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三个交易日内
           刊登一次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
             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 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
             权。                                   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
 第九十条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的除外。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
                                                    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
                                                    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包括现场、网
             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   络会议、视频会议、电子通讯等方式);董事因故不
             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   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
             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
第一百二十七
             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   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
      条
             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   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
             会议(包括现场、电子通讯等方式),亦未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
             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的投票权。
             投票权。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员会、战略发展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发展 会、战略发展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发展顾问委员会
             顾问委员会,各委员会依据董事会专门委员 等相关专门委员会。
             会实施细则开展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
第一百三十条
                                                    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
                                                    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
                                                    运作。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
第一百三十三
             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
      条
             的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在年度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在年度股东大会
第一百七十五
             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 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在
      条
             召开十五日前,在《中国证券报》或《证券 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8
               时报》刊登公告的方式进行。             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刊登公告的方式进行。
                   本章程自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   本章程自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
第二百零八条
               之日起施行,原公司《章程》同时废止。 行,原公司《章程》同时废止。

           2、为与公司《章程》保持一致,《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改如下:
  条款号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公司可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
               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 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
  第六条
               形式的投票平台等手段,扩大股东参加股东 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大会的比例。
                   股东大会通知应包含以下内容: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股权登记日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
               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二十条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如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
               召开的,还应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
               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
           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第二十一条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
                                                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 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公司有两位或两位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
           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
           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代理
           人)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     召开股东大会时,前述两条推举的主持人无法主
 第三十条      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 持或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9
             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会。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时,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通过,可以实行累   会表决。
           积投票制。                                   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 30%以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上,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该实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行累积投票制。
第四十一条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本规则自2014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       本规则自 2020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条 起施行,原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同时 原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废止。

          3、为与公司《章程》保持一致,《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改如下:
 条款号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董事(含独立董事)可以书面委托其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包括现场、网
             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 络会议、视频会议、电子通讯等方式);董事因故不
             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 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
             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
第十五条
                                                    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
                                                    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
                                                    的投票权。
                 本规则自 200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规则自 2020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通过后公告之日起生效。                 原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特别决议通过。
          表决情况 9 票同意,0 票否决,0 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十)《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期员工持股计划》(详见公司
   同日披露文件《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期员工持股计划》)
          为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长效利益共建共享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
   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试点的指导意见》、深交所《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 号—股权激励及员工
   持股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15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5 年至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及其配套文件。公司


                                               10
员工持股计划分十期实施,其中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第四期、第五期及第
六期员工持股计划已分别于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及 2020
年予以实施。
    公司 2020 年度经营活动已经结束,公司现拟实施第七期员工持股计划,并
组织相关人员编制了《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期员工持股计划》。
    按照有关规定,本议案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本议案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3 票同意,0 票否决,0 票弃权。关联董事宁远喜先生、刘沣先
生、温惠女士、叶耀荣先生、丁珍珍女士、邹孟红女士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独立董事已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十一)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详见公司同日 2021-008 号公
告《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情况: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