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新能源:2020年度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2021-02-24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
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度(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出具见证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见证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
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出
具本见证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
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规则及公司《章程》,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见证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3 日将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时间、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议程、会议召开的方式、会议议题的
内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等,以公告方式分别刊载于《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2 月 23 日 14:30 如期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方式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17 人,代表
股份 47801542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1.97%。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3.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人数
为 120 人,代表股份 18617566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8.56%。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4. 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现场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告中列明的如下议案:
1. 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及利润分配预案;
4. 公司 2021 年度经营计划;
5. 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6. 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单位的议案;
7.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8.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期员工持股计划》
其中第 1、2、3、4、5、6、8 项议案为普通议案,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第 7 项议案为特别议案,须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按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记名投票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所律师确认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20145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667%;反对
108452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6328%;弃权 1331332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67046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3361%;反对
108452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260%;弃权 1331332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379%。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20030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650%;反对
108135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6281%;弃权 1374532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66931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3288%;反对
108135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061%;弃权 1374532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651%。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及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18040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350%;反对
111912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6849%;弃权 1195832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71051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5881%;反对
111912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0438%;弃权 584832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681%。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通过公司 2021 年度经营计划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25904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2534%;反对
107871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6241%;弃权 813532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72805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6985%;反对
107871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7894%;弃权 813532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120%。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通过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20726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755%;反对
107871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6241%;弃权 1331332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67627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3726%;反对
107871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7894%;弃权 1331332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379%。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单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02372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8991%;反对
108497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6335%;弃权 3104133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6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49273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2174%;反对
108497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288%;弃权 3104133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537%。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21046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803%;反对
111733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6822%;弃权 913132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67947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3928%;反对
111733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0325%;弃权 913132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747%。
表决结果:通过。
(8)审议《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期员工持股计划》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368260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51.3258%;反对
457996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20.6778%;弃权 620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27.99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368260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5519%;
反对 451886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4418%;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3%。
表决结果:通过。
关联股东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宁远喜先生、叶耀荣先生、丁珍珍女士、
邹孟红女士、邹锦开先生、陈志红女士已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此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度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吴翔 见证律师:张锡海
见证律师:陈必成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