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出具见证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见证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 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出 具本见证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 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规则及公司《章程》,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见证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7 日将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时间、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议程、会议召开的方式、会议议题的 内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等,以公告方式分别刊载于《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下午 14:30 如期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方式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10】名,代 表股份数【445,174,4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0.4594%】%。现场出 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 托书。 3.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人数 为【90】名,代表股份数【175,385,0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8.0604%】%。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认证。 4. 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现场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告中列明的如下议案: 1. 选举丁珍珍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 选举叶林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 选举刘沣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 选举邹孟红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 选举邹锦开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6. 选举温惠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7. 选举刘大成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8. 选举吴世农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9. 选举 Jonathan Jun Yan 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0. 选举杨敬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 11. 选举胡迪远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 12. 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上述第 1 至 12 项议案为普通议案,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上述 1 至 11 项议案,应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 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按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记名投票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所律师确认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选举丁珍珍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25,723,6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4.7177%;反对 18,016,9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9033%;弃权 76,818,8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2.37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024,8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2.7901%;反对 18,016,9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7959%;弃权 13,018,8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4139%。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选举叶林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3,428,9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2395%;反对 16,509,0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6604%;弃权 621,364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2,5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6,930,1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4.9813%;反对 16,509,0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4740%;弃权 621,364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2,5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448%。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选举刘沣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25,828,2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4.7346%;反对 17,301,5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7881%;弃权 77,429,564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2,5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2.47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129,4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2.8818%;反对 17,301,5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1688%;弃权 13,629,564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2,5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9494%。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通过选举邹孟红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23,686,8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4.3895%;反对 19,451,1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1345%;弃权 77,421,364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2,5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2.47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988,0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0044%;反对 19,451,1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0534%;弃权 13,621,364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2,5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9422%。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通过选举邹锦开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26,007,5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4.7635%;反对 17,130,4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7605%;弃权 77,421,364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2,5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2.47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308,7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3.0390%;反对 17,130,4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0188%;弃权 13,621,364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2,5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9422%。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通过选举温惠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26,007,5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4.7635%;反对 17,130,4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7605%;弃权 77,421,364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2,5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2.47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308,7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3.0390%;反对 17,130,4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0188%;弃权 13,621,364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2,5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9422%。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通过选举刘大成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26,121,5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4.7818%;反对 17,016,5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7421%;弃权 77,421,364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2,5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2.47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422,6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3.1389%;反对 17,016,5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9188%;弃权 13,621,364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2,5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9422%。 表决结果:通过。 8.审议通过选举吴世农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1,329,6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9012%;反对 18,608,3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9986%;弃权 621,364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2,5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4,830,8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1408%;反对 18,608,3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3145%;弃权 621,364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2,5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448%。 表决结果:通过。 9.审议通过选举 Jonathan Jun Yan 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24,769,1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4.5639%;反对 18,368,8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9601%;弃权 77,421,364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2,5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2.47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2,070,3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9533%;反对 18,368,8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1045%;弃权 13,621,364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2,5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9422%。 表决结果:通过。 10.审议通过选举杨敬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0,794,5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8150%;反对 19,143,4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0849%;弃权 621,364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2,5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4,295,7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6716%;反对 19,143,4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7836%;弃权 621,364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2,5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448%。 表决结果:通过。 11.审议通过选举胡迪远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2,921,5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1577%;反对 17,016,5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7421%;弃权 621,364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2,5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96,422,68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84.5364 % ; 反 对 17,016,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9188%;弃权621,364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2,5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448%。 表决结果:通过。 1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26,042,0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4.7690%;反对 17,096,0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7549%;弃权 77,421,364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2,5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2.4761%。 表决结果:通过。 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此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吴翔 见证律师:张锡海 见证律师:陈必成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