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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新能源:商品期货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1-08-06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目    录


1   目的和范围 .................................... 1
2   组织机构 ...................................... 1
3   审批及权限 .................................... 2
4   业务流程 ...................................... 3
5   风险控制 ...................................... 4
6   报告制度 ...................................... 7
7   信息披露 ...................................... 7
8   档案管理 ...................................... 8
9   保密制度 ...................................... 8
10 应急处理 ...................................... 8
11 合规检查制度 .................................. 9
12 责任追究 ...................................... 9
13 附则 .......................................... 9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1              目的和范围
1.1            为加强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商品期
               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防范风险、规范操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中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是指公司为冲抵现货价格风险而买卖
               期货合约的交易行为。
1.3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1.3.1          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为了有效防范和化解大宗原材料
               价格波动风险,锁定公司主营业务煤电产业的原材料采购成本;同时
               杜绝一切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行为。
1.3.2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及期货
               持仓时间原则上应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及时间段相匹配,期货持
               仓量不得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
               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者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1.3.3          公司应当具有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
               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
               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1.3.4          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套期保值业务实施止损原则:
               当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期货套保头寸发生较大亏损或价格触及套
               保方案止损点位时,对保值头寸实施止损。如需继续持有保值头寸,
               应及时报告公司期货领导小组,同意后重新制定相应交易方案审批后
               执行。
1.4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

2              组织机构
2.1            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根据审批权限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执行。公司设立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期货领导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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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负责动力煤期货具体操作方案的审批决策;同时设立期货套
               期保值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期货工作小组”),作为套期保值工作
               的日常办事和操作机构,负责期货操作方案的编写、执行及相关业务
               的具体实施。
2.2            期货领导小组的具体职责如下:
2.2.1          起草公司套保业务相关管理制度;
2.2.2          期货业务突发风险的应急处理;
2.2.3          向公司董事会汇报期货业务的开展情况;
2.2.4          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2.3            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的具体职责如下:
2.3.1          承担公司期货业务日常管理职能,负责期货交易业务的开销户、账户
               授权人员变更、交易软件及行情软件账户申请及使用设置等账号日常
               管理;
2.3.2          制订、调整套期保值计划、交易方案,报领导小组批准;
2.3.3          执行具体的套期保值交易;
2.3.4          发现、报告并按照程序处理风险事故;
2.4            期货工作小组具备市场分析、策略计划、期货交易、资金管理、会计
               结算、风险监控、档案管理七大职能,分别由各相关专项小组具体负
               责。其中,市场分析与策略计划由策略专项小组负责管理,配置市场
               分析专员;期货交易由交易专项小组负责管理,配置期货交易专员;
               资金管理与会计结算由财务专项小组负责管理,配置设资金管理专员
               和会计核算专员;风险监督控制分解为两方面内容,具体的操作风险
               控制由交易专项小组负责,风控专项小组负责监督检查具体的业务操
               作是否符合相关方案与业务流程的要求,以及涉及相关法律方面的风
               险控制,配置风险监督专员。同时,负责档案管理工作,配置档案管
               理专员。各小组及专员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期货交易、
               会计结算、档案管理、风险监督控制的日常报告内容与期货交易模块
               统一整理、汇总上报给领导小组。

3              审批及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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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期货工作小组每年末形成下年度套期保值方案和编制阶段性套期保
               值方案,经期货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后实施。严格按照内控制度流程和
               权限对期货业务实施管理,具体流程如下图:




4              业务流程
4.1            期货工作小组根据现货、期货市场的具体情况,结合公司实际经营状
               况,按时间分阶段分别拟订年度、阶段性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年
               度套期保值方案和阶段性套期保值方案经公司期货领导小组审定批
               准后执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套期保值交易的
               建仓品种、价位区间、数量、拟投入的保证金、风险分析、风险控制
               措施、止损额度、止盈额度等。
4.2            期货交易专员根据批准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填写划拨保证金的
               申请,经审批同意后交资金管理专员执行资金划拨。
4.3            资金划拨应在交易时间内完成,财务专项小组根据银行的单据进行帐
               务处理。
4.4            期货交易专员根据批准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选择合适的时机填写交
               易指令单,经期货领导小组审核批准,交易员根据指令单开展阶段性
               期货交易。
4.5            风险监督专员监控交易是否符合套期保值方案,若不符合,可根据情
               况立即报告公司期货领导小组。
4.6            会计核算专员定期将期货公司交易系统生成的交割单和结算单传递
               给期货交易专员、财务专项小组。
4.7            财务专项小组收到交割单或结算单并审核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财务
               专项小组每月末与会计核算专员核对保证金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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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期货工作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及批准的套期保值方案选择平仓出局或
               实物交割方式履行期货合约。若需要进行实物交割了结期货头寸,应
               提前与采购、质量、调运相关部门各方进行妥善协调,以确保交割按
               期完成。
4.9            套期保值交易流程:




5              风险控制
5.1            期货业务相关专员要树立强烈的风险意识,要分别从风险识别、风险
               衡量、风险解决方案履行期货风险控制职能;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
               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
               和法律风险。
5.2            公司与期货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及程序审核后,由期货领导小组批准,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
               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5.3            各业务专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5.3.1          有期货专业知识及管理经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5.3.2          有较高的业务技能,熟悉期货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守法律、法
               规及期货交易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自身行为,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5.4            公司应采取以下措施,防范各业务专员道德风险:
5.4.1          落实专员岗位责任制,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期货专员业务人员;
5.4.2          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并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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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          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
               质。
5.5            设置风险监督控制专员,根据情况向期货领导小组汇报风险控制工
               作。风险监督控制专员其主要职责包括:
5.5.1          参与审核公司具体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5.5.2          核查期货交易专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套期保值计划和具体交易方
               案;
5.5.3          对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保证套期保值业务正常进
               行;
5.5.4          定期检查期货业务操作是否按规定业务流程开展,发现不合规操作及
               时汇报公司期货领导小组;
5.5.5          发现、报告并按程序处理风险事件;
5.5.6          评估、防范和化解公司期货业务的法律风险。
5.6            期货工作小组应对公司套期保值方案充分论证,方可做出决策。
5.7            期货工作小组应根据公司不同时期的动力煤需求量来确定和控制当
               期的套期保值量,任何时候不得超过公司的授权范围进行套期保值。
5.8            在已经确认对实物合同进行套期保值的情况下,期货头寸的建立、平
               仓要与所保值的实物合同在数量、时间上相匹配。
5.9            公司应配备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交易系统及相关设施、
               设备,并具备稳定可靠的维护能力,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展开,避免或
               减少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各项风险。
5.10           期货业务相关专员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套期保值过程
               正常进行。应合理选择保值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5.11           公司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5.11.1         市场分析专员应于每天收市后核算、确认已占用的保证金金额、浮动
               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拟建头寸需要追加的保证金数量等数据,并
               及时报告期货工作小组相关成员及期货领导小组。
5.11.2         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期货交易专员应立即
               报策略专项小组及风控专项小组。如果交易合约市值损失接近风险保
               证金限额时,应立即汇报期货工作小组;如果发生追加保证金(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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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套期保值方案规定的保证金)等风险事件,工作小组及应立即向期货
               领导小组报告,由期货领导小组做出决策。
5.11.3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风险监督控制专员应可直接向期货领导小组
               报告:
               (1)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2)期货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3)公司的具体套期保值交易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4)期货交易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5)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业务的正常进行;
               (6)公司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7)其他重大风险事故。
5.11.4         任何期货业务相关专员,如发现套期保值交易存在违规操作及可能引
               发重大风险的事件时,应立即向期货领导小组汇报。
5.12           公司建立以下风险处理程序:
5.12.1         发现风险的相关专员及时提请期货工作小组召开会议,分析讨论风险
               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5.12.2         公司根据会议做出的对策对相关人员执行处理决定;
5.12.3         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公司应立即终止违规人员的授权手续,并及时
               调查违规事件的详细情况,制定和实施补救方案。
5.13           公司建立风险测算系统如下:
5.13.1         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
               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5.13.2         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
               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5.14           公司建立以下交易错单处理程序:
5.14.1         当发生属期货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期货交易专员立即通知期货公
               司,并由期货公司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公司事后向期货公司追偿产生
               的损失;
5.14.2         当发生属于公司内部期货交易专员过错的错单时,相关负责人应立即
               报告公司期货领导小组,并立即下达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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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少错单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5.15           风险监督专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套期保值业务各个业务环节进行
               检查,及时防范业务中的合规风险。

6              报告制度
6.1            套期保值业务专员应遵守以下报告规定:
6.1.1          期货交易专员每次交易后应向公司期货领导小组报告每次新建头寸
               情况、计划建仓及平仓头寸情况及最新市场信息等情况。
6.1.2          期货交易专员应在每日确认结算信息后向期货工作小组成员报告汇
               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6.1.3          会计核算、档案管理和风险监督控制职能专责定期向期货交易专责报
               送定期相关业务信息,期货分析专责定期整理、汇总相关信息上报给
               公司期货领导小组;各职能岗位如遇突发上报情况需向期货交易专责
               报送,由期货交易专责整理后移交上报到公司期货领导小组。
6.1.4          公司开始套期保值交易后,策略专项小组及其他期货业务相关专员要
               及时向期货领导小组报告动力煤的国内外现货市场情况、产业链及上
               下游产品情况、公司采购计划、生产计划、销售计划等最新变化情况。
6.2            期货工作小组完成每一批次的期货交易后(完成一个套保方案),出
               具相关总结报告,包括方案执行情况、套期保值效果、存在问题、改
               进的建议及措施,向公司期货领导小组报告。

7              信息披露
7.1            公司进行期货业务,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履行
               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7.2            公司已交易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价值变动
               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的,
               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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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报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需的相关资料和
               情况报告。

8              档案管理
8.1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档案包括:
8.1.1          期货业务开户文件、授件文件;
8.1.2          经公司期货领导小组确认的套期保值方案;
8.1.3          经公司期货领导小组通过并确认开户期货公司的相关过程资料;
8.1.4          期货交易专员根据方案下达、执行并签字的交易指令;
8.1.5          期货公司提供的每笔成交单和交易流水单;
8.1.6          风险状况评估报告;
8.1.7          风险事故发现和处理相关的专项报告;
8.1.8          公司期货业务日常统计报表;
8.1.9          公司期货业务核算、对账的资料;
8.1.10         其他涉及套期保值业务的档案资料。
8.2            公司对期货套期保值的各项业务资料应妥善保管,保存期应符合相关
               档案管理规定。

9              保密制度
9.1            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有关人员应签订保密责任书。
9.2            公司任何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计划、交易情况、结
               算情况、资金状况、市场分析报告、分析数据、生产与营销数据、库
               存情况、投资计划、重要方案决策人员的市场观点与市场分析会议的
               结论等。
9.3            期货领导小组对期货业务的计算机应实行分级授权制度、当相关业务
               专员变动或调离时,应及时更改计算机密码。

10             应急处理
10.1           期货工作小组执行期货套期保值方案时,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
               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
               重大损失时,应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并在最短时间内平仓或锁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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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若遇地震、泥石流、滑坡、水灾、火灾、台风、暴乱、骚乱、战争等
               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损失,按期货经纪合同的约定处理。
10.3           如本地发生停电、计算机及企业网络故障使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公
               司应及时启用备用无线网络、备用计算机电脑等设备或通过电话等方
               式委托期货经纪公司进行交易。
10.4           因公司内部原因导致影响交割计划的,公司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违约事
               项发生。包括及时平仓、筹集交割款、组织交割货源等。

11             合规检查制度
11.1           风险监督专员负责对套期保值业务的日常监督、检查,其主要职责应
               该包括:
11.1.1         监督期货工作小组执行有关期货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11.1.2         检查期货工作小组执行其内部的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情况;
11.1.3         提出套期保值业务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并提出改进意见;
11.1.4         根据监管政策的变化,对企业的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提出相应的修
               改意见。
11.2           风险监督专员应该在每年初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每年度结束后3个月
               内完成年度合规检查,形成检查报告,汇报公司期货领导小组。

12             责任追究
12.1           本制度所涉及的开立期货账户、制定套保方案、资金调拨、指令下达、
               核算、风险控制、账务处理、信息披露、内控审计等各项工作严格按
               照规定程序执行的,风险由公司承担,不追究相关责任。
12.2           违反本制度规定或超越权限开展工作的,由违规行为人对各项风险或
               损失承担责任。
12.3           公司应区分不同情况,对违规行为人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并通
               过法律途径向其追究民事赔偿责任;违规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
               公司将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3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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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13.1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
               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13.2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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