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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新能源:宝新能源: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2021-11-06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出具见证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见证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
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出
具本见证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
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规则及公司《章程》,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见证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0 日将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议程、会议召开的方式、会议议题
的内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等,以公告方式分别刊载于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11 月 5 日下午 14:30 如期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方式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6】名,代
表股份数【351,506,6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6.1546】%。现场出席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
书。

       3.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人数
为【21】名,代表股份数【40,556,9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8639】%。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认证。

       4. 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现场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告中列明的如下议案:
       1. 审议关于为子公司广东宝丽华电力有限公司、陆丰宝丽华新能源电力有限
公司增加 2021 年度流动资金贷款担保额度的议案;
    2. 审议关于 2022 年度为子公司广东宝丽华电力有限公司、陆丰宝丽华新能
源电力有限公司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担保的议案;
    3. 审议关于 2022 年度在梅州客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存款、结算业务的
关联交易的议案。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议案,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通过。
    根据有关规定,对上述议案,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按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记名投票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所律师确认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关于为子公司广东宝丽华电力有限公司、陆丰宝丽华新能源电力有
限公司增加 2021 年度流动资金贷款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81,938,305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97.4174 %;反对
10,12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5826%;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1,907,0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5.9107%;反对
10,12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0893%;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 审议关于 2022 年度为子公司广东宝丽华电力有限公司、陆丰宝丽华新能
源电力有限公司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79,881,205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96.8927 %;反对
12,18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1073%;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9,849,9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0166%;反对
12,18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9834%;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 审议关于 2022 年度在梅州客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存款、结算业务的
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79,905,005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96.8988 %;反对
12,15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1012%;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9,873,7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0732%;反对
12,158,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9268%;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此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吴翔                                      见证律师:张锡海




                                                      见证律师:陈必成




                                                       2021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