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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新能源: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经九届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2022-04-16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加强对远期结售汇业务

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人民银行收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

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公司与银行签订的,

约定未来办理确定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等的结汇、售汇,外汇期

权以及外汇期权组合业务。原则上公司不得操作单一卖出外汇期权业

务,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公司领导审批。

    第三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交

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

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四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

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五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真实交易产生的

外币资产、外币收(付)款,远期结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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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的外币资产、外币收(付)款的金额。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割期间

需与公司的当期外币资产、预测的外币收(付)款时间相匹配。远期

结售汇额度不得超过公司审批通过的业务额度。

    第六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交易账户,不得

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七条 公司须具有与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

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八条 公司应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范围、额度和期限进行合理

预计,以额度和期限为标准,提交公司做出决策。

    第九条 财务部须严格按照公司的授权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关

的具体事宜。在授权有效期内,经审议通过的远期结售汇额度可以循

环使用。任一时点,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金额不得超过已审批额

度,若交易金额将超出已审批额度,须就拟超出部分按照审批权限履

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后,财务部方可实施。

    第十条 经批准后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

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

发重大损失时,应按审批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并启动应急修正案,采

取应对措施。

    第十一条 财务部设立汇率操作台账,以登记每笔业务的汇率操

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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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流程:

    (一)煤炭采购合同签订后,由汇率操作人员向银行询价,择优

锁定。需要充分考虑开证行的开证额度及远期结售汇额度,银行报价

后第一时间与财务部负责人确认操作信息,公司领导沟通一致后达成

交易。

    (二)汇率操作人员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远期结售汇成交通知书

后,检查是否与原锁汇申请一致,并经公司领导审批后留档。

    (三)汇率操作人员负责整理报送相关资料、登记汇率操作台账,

并负责提醒每笔远期交割到期及交割事宜。



                   第四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三条 参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

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

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

互独立,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及人员分离原则。



                   第五章 风险管理程序
    第十五条 在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

机构签署的远期结售汇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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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 当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

风险时,财务部应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上

报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员。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员应与财务负责人等相关

人员商讨应对措施,做出决策,必要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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