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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新能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制度2023-02-21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制度
                                                    经公司九届四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规
范治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目的是使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认真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基础上,强化自律意识,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公司规范运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国内外资本市
场基本状况、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基本要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董事长和总经
理的基本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境内外证券市场融资和并购等最新政策法
规。培训要求为系统了解证券法律法规内容,熟悉证券市场知识,强化规范运作
意识。
     第五条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运
作法律框架、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基本要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以及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收购兼并、再融资政
策。培训要求为强化行为规范,树立为投资者服务的理念。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境内外证券市场最新法律法规及
政策、最新会计准则以及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和法
律责任。培训要求为系统了解证券法律法规内容,熟悉证券市场知识,切实履行
职责。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
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独立董事在被提名前,原则上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尚未取得的,应当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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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制度
                                                      经公司九届四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

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第七条 公司财务总监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运作法律框架,最新会
计准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收购兼并、再融资政策,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编报规则。培训要求为提高业务水平,树立风险意识和规范运作意识。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运作法律框架,董事
会秘书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以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的实务操作,上市公司再融资和并购重组政策,上市公司业务创新的实施规则与
操作要点。培训要求为提高执业水准,强化勤勉尽责、规范运作的意识。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受聘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考
试,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董事会秘书应按监管部
门要求参加后续培训。
       第九条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国内外资本市场基本状
况、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基本要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境内外证券市场融资和
并购、所负责部门相关领域的最新政策法规。培训要求为系统了解证券法律法规
内容,熟悉证券市场知识,强化规范运作意识。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包括外部培训和内部培训。
其中,外部培训主要指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为主体组织实施的
培训;内部培训主要指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协同有关部门不定期组织,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或其他外部邀请的专业人士授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参加完相关外部培训后,须
将培训结果及时告知公司证券部,并将培训取得的相关证书(如有)复印件提交
公司证券部存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
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并设立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参加培训情况备查簿,详细登记上述人员参加证券监管部门培训情
况。
       第十三条 公司鼓励并支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各种形式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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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证券部应及时收集最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章,及公司制定的有
关基础性、全局性制度,以印发资料或发送邮件等形式告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并组织开展集中学习或自学。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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