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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新能源:投资管理制度2023-02-21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经公司九届四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投资行为,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实现投资决策的规范化、科学化、制
度化,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股权投资(包
括新项目投资、股权收购)、证券投资(含委托理财)、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等。
    第三条     公司投资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与业务规划;
    (三)投资规模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
    (四)科学论证,科学决策,科学管理。
    第四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不同数量标准的投资,公司股东
大会、董事会行使相应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根据《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
相关规定,达到涉及信息保密、信息报告、信息披露标准的投资,依照上述规定
履行信息保密、信息报告、信息披露相关义务。
    第七条     公司每年年初拟定公司年度投资计划。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公司可
于年度投资计划之外选择投资项目,拟订投资方案。
    年度投资计划或年度投资计划之外的投资项目的投资方案,须根据决策权限
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核批准。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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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经公司九届四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
则适用上述规定,已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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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公司九届四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对于达到股东大会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企业股权,公司
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
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
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
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对于未达到股东大会规定标准的交易,若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
司也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计或者
评估。
    第十一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期货和
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期货
和衍生品交易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
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
议额度。
    第十二条 公司期货及衍生品交易,还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二)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第十三条   年度投资计划如需要调整,或单个投资项目投资预算需要调整
的,由相关部门做出论证后再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
    第十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负责跟踪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并负责对投资项目
进行后评价。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公司投资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重大投资项目的进
展情况。
    第十八条   若投资项目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
生损失,或内部审计发现其他问题,应查明原因并向董事会报告,追究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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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公司九届四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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