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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新能源: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18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我们对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
行了审阅,并查阅相关资料和问询有关情况,听取董事会相关成员介绍,经过
充分讨论后对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基本健全、执行
良好。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部门规章的要求,内控制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并建立了较为完整
的风险评估体系,公司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
际情况。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证券投资情况的独立意见
    2022年度,公司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证券投资的规定以及公
司《章程》、《投资管理制度》、《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及《远期结
售汇业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在监事会、审计
委员会的监督下进行证券投资,使公司资金得到合理的使用,最大限度地为股
东创造价值,未有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证券投资(不含衍生品)损益为-54,264,086.44元;动力煤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损益为2,673,934.18元,远期结售汇业务损益为12,682,162.33
元。报告期末,公司持有投资品种为股票。公司应进一步加强管理,严控投资
风险,盘活现有资产,努力提高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投资回报。


    三、关于计提资产减值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深交所《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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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的会计政策,能够公允
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
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计提
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四、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现金分红的规定,既体
现公司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又兼顾了公司未来发展的合理需要,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的情况。


     五、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情况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及业务
目标实现情况,与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水平及业务创利能力相符,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2022年度薪酬情况,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单位的独立意见
     鉴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独立、专业的审计能力,公
司拟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继续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的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


     七、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与绩效考核方案的独立意
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与绩效考核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的
行业及地区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已综合考虑市场水
平、通胀水平、企业盈利状况、岗位职责等因素,符合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战略。
方案的拟订及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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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有利于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与绩效考核方案,并同意
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2022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九、关于公司2022年度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2022年,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我们重点关注了以下规定: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3、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对照上述规定,经我们认真核查,报告期内,公司除对子公司担保且严格履
行担保审批及授权程序外,公司未发生其它对外担保事宜。



    独立董事:


              刘大成        Jonathan Jun Yan        吴世农




                                                       2023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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