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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新能源:总经理工作细则2023-04-18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经九届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作,
明确总经理职责,规范总经理行为,保证总经理依法正确行使职权,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总经理全面主
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 总经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认真贯彻落实董
事会意图,执行董事会决议,确保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规范、高效进行。
    第四条 总经理行使职权时,接受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监督。


                            第二章 日常工作
    第五条 总经理管理公司日常业务。由董事长授权,在董事会批准的公司经
营计划、投资计划、财务预算方案内,代表公司与外界签订业务合同。
    第六条 总经理实施董事会决议过程中,遇到障碍,无法实施该决议的,应
及时通知董事会,由董事会讨论决定相应对策;特殊情况下无法及时召集董事会
讨论决定的,经董事长同意后总经理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作紧急处置。


                           第三章 经营方案拟订
    第七条 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投资计划、财务预算方案、财务决算方案等经
营方案由总经理拟订。
    第八条 公司各项经营方案应按如下程序拟订:
    (一)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按有关要求提出有关计划、方案的草案;
    (二)总经理主持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讨论修改有关草案。


                           第四章 管理体制拟订
    第九条 总经理应根据董事会的决定或工作需要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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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九届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方案、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制订公司具体规章。
    第十条 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拟订及公司具体
规章的制定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草案及公司具体规章草案并报总经理;
    (二)总经理主持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公司
基本管理制度草案及公司具体规章草案;
    (三)总经理应将讨论修改后的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公司基本管理制
度提交董事会讨论;讨论修改后的公司具体规章由董事长签发实施。


                           第五章 人事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由总经理聘任(或解聘)。聘任(或解聘)程序应
按如下方式进行:
    (一)公司人事部门根据机构设置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提出中层管理人员职
位设置草案并报总经理;
    (二)由总经理主持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由总经理决定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职位设置方案;
    (三)总经理对中层管理人员的聘任(或解聘),应及时向董事长报告,并提
交有关聘任(或解聘)人员的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或解聘)可由总经理提交具体方案,
由董事会讨论聘任(或解聘)。
    第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聘用之外的职工有权进行奖惩,对由董事会聘任
的人员可向董事会提出奖惩建议。

                           第六章 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不定期召开,是经理层讨论研究实施董事会决议和
解决公司日常业务活动中重大问题的工作会议。
    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应由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因故不能出席会议
的人员,在对会议议事事项确实知晓,并预先出具具体的书面意见情况下,可视
为出席会议。
    第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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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九届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由总经理委托一名出席人员召集并主持。
    公司董事、监事有权向总经理提议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总经理不得无故不
予履行会议召集及主持的义务。
    公司经理层、财务负责人及公司各机构、部门等可提议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
由总经理决定是否召开会议。公司经理层、财务负责人及公司各机构、部门等提
议时应同时提交主要议题及相应方案。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及议题,由总经理决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有要求时可以列席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经总经理
同意或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可以列席总经理办公会。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召开前,应将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及议题和相
关资料送应当参加会议的人员。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各项议题经充分讨论后,由总经理根据会议讨论情
况作出决定,由总经理签署后执行;凡涉及须由董事会作出决议的议题、事项等,
应由总经理将会议讨论通过的内容及时向董事长报告,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召开董
事会进行审议。


             第七章 公司资金、资产的运用和重大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诚信、勤勉
地履行董事会的决议,在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在实施公司资金、资产运用时,必须根据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决议及公司有关制度进行。未取得董事会的同意和超越董事会授权范围的情
况下,进行投资、资金给付、处置资产等行为,造成公司损失的,应向公司承担
赔偿责任,并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经公司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可代表公司签署应由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重大合同。


                             第八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应当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
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经营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应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工作,并自觉接受董事会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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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遇有重大事故或突发事件,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接
到报告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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