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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炼石有色: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申请的核查意见书2015-05-05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陕西炼石有色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上市流通申请的核查意见书


保荐机构名称: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A 股简称: 炼石有色
保荐代表人名称:          王保平          上市公司 A 股代码: 000697


    本保荐机构保证核查意见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核查意见
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说明: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持有者为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上海中路”),该股份是在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时,上海中路受让咸阳市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持有的上市公司(公司
前身咸阳偏转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股份过户日期:2012 年 3 月 8 日。
    市国资委原持有的股份为股改限售股份,未办理解除限售手续。过户
完成后,上海中路持有的该股份仍为股改限售股份。
    2、根据上海中路在公司重组时承诺,“自受让市国资委所持本公司
股份并登记在其名下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上述股份。”因此,上海
中路持有上市公司 54,020,000 股限售期限为 2012 年 3 月 8 日至 2015 年 3
月 7 日。


    一、被保荐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关情况

    1、陕西炼石有色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前身为咸阳偏转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咸阳偏转”或“炼石有色”)的非流
通股东以其持有的部分非流通股股份作为对价,安排给公司的流通股
股东,以换取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所持剩余非流通股股份的上市流通
权。以股权分臵改革方案实施之股权登记日在册的流通股为基数,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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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股股东每持有 10 股获得 3.2 股股份。


     2、作为本次股权分臵改革暨定向回购的方案内容之一,公司定
向回购咸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持有的部分国家股与咸阳
偏转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偏转发展”)所持有的部分法人
股,然后依法予以注销。根据咸阳市国资委、咸阳偏转集团公司(以
下简称“偏转集团”)以及偏转发展与咸阳偏转分别签署的《定向回
购 协 议 》, 定 向 回 购 股 份 的 每 股 价 格 为 2.60 元 , 回 购 金 额 为
80,207,247.65 元,回购对价为截止 2005 年 12 月 31 日偏转集团与
偏转发展对咸阳偏转的全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款及相对应占用资金
的资金占用费,共计回购 29,567,850 股国家股和 1,281,092 股法人
股。


    3、实施的时间
    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2006 年 8 月 3 日
    复牌日:2006 年 8 月 4 日
    对价股份上市流通日:2006 年 8 月 4 日
    4、公司股权分臵改革方案中追加对价的实施情况
    无追加对价安排。


    二、被保荐的上市公司的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有关承诺的
履行情况
     1、承诺事项
     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与规章规定,作出
如下承诺:
     (1)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承诺自非流通股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

                                                                          2
至少在 12 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承诺期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
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 12 个月内不超过 5%,在 24 个月内不超
过 10%。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股份公司
股份总数百分之一时,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
公告期间无需停止出售股份。
    (2)非流通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将恪守诚信,作为信息披
露义务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非流通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不会利用股权分臵改革进
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证券欺诈行为。
    (4)非流通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
及其实际控制人在股份公司董事会公告改革说明书的前一日未持有
股份公司流通股股份,在前六个月内未发生买卖股份公司流通股股份
的情况。
    (5)非流通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如果违反前述承诺的禁
售和限售条件而出售其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非流通股股东将出售
股票的全部所得归上市公司所有。
    无特别承诺事项
    2、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书出具之日,非流通股股东严格履行承诺事项。
    3、保荐机构督促指导股东履行承诺的情况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上市公司股权分臵改革保荐工作指
引》的要求认真督促指导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履行其做出的承诺事
项。


                                                              3
    三、被保荐上市公司自股改实施后至今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
变化情况
    1、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化情况
    (1)上市公司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的股本结构变化。
    股改实施后至今,咸阳偏转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
的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2)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可转债
转股、回购股份等导致的股本结构变化。
    A、2012 年,公司实施了重大资产重组,将公司的资产除 1 亿元
现金资产外的全部资产和负债臵出了上市公司,臵入了陕西炼石矿业
有限公司的 100%股权资产,对两者差额部分,以 2.24 元/股的价格
向陕西炼石矿业有限公司全部股东共计发行 294,481,830 股股份购
买。2012 年 1 月 16 日,公司完成了股份登记手续,公司总股本由原
来的 186,612,758 股增加到 481,094,588 股。公司重组后的股本结构
如下:
         股份类型           股份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348,501,830               72.44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132,592,758               27.56
三、股份总数                      481,094,588              100.00



    B、2014年,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8,585,461股,
该增发股份于2014年4月10日登记,并于2014年4月11日上市。公司实
施增发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类型           股份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304,582,850               54.42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255,097,199               45.58
三、股份总数                      559,680,049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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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股改实施后至今,股东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变化情况
    (1)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回购股
份等导致的股东持股比例变化情况

 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持股数
                               重组后              增发后

      54,020,000 股            11.23%                  9.65%
    (2)股权拍卖、转让、偿还代付对价、其他非交易过户等导致
的股东持股比例变化情况
    公司在 2006 年进行股权分臵改革时,控股股东咸阳市国资委将
其持有本公司 8,697.88 万股国家股中的 5,402 万股作为质押向国家
开发银行西安分行贷款(质押期限自 2001 年 1 月 17 日至 2012 年 1
月 5 日,2010 年 3 月 11 日,该股份已全部解除质押)。本次股权分臵
改革暨定向回购的方案中,市国资委作为对价安排和用于回购的股份
总数为 4,495.34 万股,鉴于其未质押的股份不能满足本次股权分臵
暨定向回购的要求,为了积极推进股改,市国资委与咸阳偏转发展有
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垫付股改对价协议》,协议约定在咸阳偏转实施
股权分臵改革方案时,市国资委应承担的对价安排不足部分,由偏转
发展垫付。
    2006 年 8 月 4 日,公司以股抵债定向回购及股权分臵改革方案实
施时,偏转发展代市国资委垫付股份 11,993,674 股。
    2007 年 3 月 12 日,市国资委对偏转发展的产权界定后,从偏转
发展界定为国有资产部分直接扣除,偿还了偏转发展代市国资委垫付
的股份。
    通过对有关证明性文件的核查,明确发表如下意见:
    经保荐机构核查,咸阳偏转提交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
通公告》中就上述内容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5
       四、被保荐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占用资金的解决安排情况
       公司在进行股权分臵改革暨定向回购时作为方案不可分割的一
部分,以以股抵债定向回购的方式一次性彻底解决了大股东、实际控
制人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股改后至今不存在大股东占用资金的
情况。


       五、被保荐的上市公司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情况
       1、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数量为 54,020,000 股。
       2、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 2015 年 5 月 6 日
       3、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明细清单:
     序号                 股东名称                解除限售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1         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             54,020,000          9.65%



       4、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情况与股改说明书所载情况的
差异情况

       无
       5、此前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情况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为公司第四次安排有限售条件(仅
限股改形成)的流通股上市。
       前三次有限售条件股份解除限售情况:
序     刊登《关于限售股份上          该次解限涉   该次解限的股 该次解限股份占当
号     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及的股东数   份总数量 (股) 时总股本的比例
               的日期                    量                           (%)
1        2007 年 8 月 7 日               1          9,330,638           5.00%
2           2008 年 8 月 6 日            1          9,330,638         5.00%
3         2009 年 8 月 11 日             1        11,748,038          6.30%


                                                                              6
    明确发表意见:
    被保荐的上市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本次股份上市流通数
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分臵改革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


    六、结论性意见
    1、炼石有色股权分臵改革方案实施至今,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均
履行了其在股权分臵改革方案中做出的各项承诺,其持有的有限售条
件流通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锁定。
    2、通过核查,本次炼石有色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流通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
臵改革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权分臵改革工作备忘录(第
16 号)——解除限售》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则的规定。
    3、本次限售股份的上市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
54,020,000 股炼石有色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转为无限售条件的流通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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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仅为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陕西炼石有色资源
股份有限公司非流通股东申请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的核查
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机构盖章: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签字:王保平


                                      2015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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