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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炼石有色: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5-05-18  

						                    北 京 市 嘉 源 律 师 事 务 所
                              JIA YUAN LAW FIRM

                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158号远洋大厦F408      邮政编码:10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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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陕西炼石有色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炼石有色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15)-05-015

     受陕西炼石有色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之委托,北
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
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
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会议通知于 2015 年 4 月 18 日以公告的形式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
券报》,并公布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会议通知发出之后,董事会未对通知中其他列明的议程进行修改;本次大会
于 2015 年 5 月 15 日如期召开。

     鉴于公司董事长张政先生因公未能出席本次大会,经到会超过半数董事推举,
由董事付君女士主持本次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会议主持人
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1
    1 、 出 席 本 次 大 会 现 场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10 人 , 代 表 股 份
153,991,43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7.51%。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相关
持股证明。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 7 人,代表股份 302,6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541%。

    3、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7 人,代表股份 154,294,11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7.57%(其中,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共计 16 人,
代表股份 1,870,31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3%)。

   4、出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董事候选人、
股东监事候选人和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具有合法资格。

    三、本次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
入会议议程的提案。

       四、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4:00 时开始,16:30 时结
束。

       参加本次大会现场表决的股东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
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其中第八、九、十项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表决票经三名监票人(其中股东代表两名、监事代表一名)及见证律师负责清点,
并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2、本次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5 月 14 日下午 15:00 至 5 月 15 日下午 15:00。

       本次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数据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3、会议监票人对本次大会现场表决结果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
计,并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大会召开情况已做成会议记录,由
出席会议的全部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字并存档。

        4、表决结果

       议案一:《董事会2014年度工作报告》

                                           2
    同意票 154,266,912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 %,
反对票 27,200 股,弃权票 0 股。

    上述议案获得出席本次大会二分之一以上有效表决权的通过。

    议案二:《监事会2014年度工作报告》

    同意票 154,266,912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 %,
反对票 27,200 股,弃权票 0 股。

    上述议案获得出席本次大会二分之一以上有效表决权的通过。

    议案三:《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票 154,266,912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 %,
反对票 27,200 股,弃权票 0 股。

    上述议案获得出席本次大会二分之一以上有效表决权的通过。

    议案四:《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票 154,266,912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 %,
反对票 27,200 股,弃权票 0 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 1,843,117 股,
占出席本次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5%,反对票 27,200 股,弃
权票 0 股)。

    上述议案获得出席本次大会二分之一以上有效表决权的通过。

    议案五:《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票 154,266,912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 %,
反对票 27,200 股,弃权票 0 股。

    上述议案获得出席本次大会二分之一以上有效表决权的通过。

    议案六:《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票 154,266,912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 %,
反对票 27,200 股,弃权票 0 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 1,843,117 股,
占出席本次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5%,反对票 27,200 股,弃
权票 0 股)。

    上述议案获得出席本次大会二分之一以上有效表决权的通过。

    议案七:《关于2014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3
    同意票 154,266,912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 %,
反对票 27,200 股,弃权票 0 股。

    上述议案获得出席本次大会二分之一以上有效表决权的通过。

    议案八:《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张政先生        同意票 153,991,433 票(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
1,567,638票),超过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获得当选。

    王琳先生        同意票 153,991,433 票(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
1,567,638票),超过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获得当选。

    付君女士        同意票 153,991,433 票(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
1,567,638票),超过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获得当选。

    梁定邦先生      同意票 153,991,433 票(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
1,567,638票),超过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获得当选。

    议案九:《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殷仲民先生      同意票 153,991,433 票(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
1,567,638票),超过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获得当选。

    张俊瑞先生      同意票 153,991,433 票(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
1,567,638票),超过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获得当选。

    赵更申先生      同意票 153,991,433 票(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
1,567,638票),超过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获得当选。

    议案十:《选举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监事》

    徐志强先生      同意票 153,991,433 票(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
1,567,638票),超过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获得当选。

    康亚斌先生      同意票 153,991,433 票(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
1,567,638票),超过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获得当选。

    本次大会之会议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综上,本次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会议主持人主体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4
特此致书。

(本页以下无正文)




                     5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陕西炼石有色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郭   斌



                                     律        师:郭   斌



                                     律        师:任保华



                                                    2015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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