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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炼石有色: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2017-04-12  

						股票简称:炼石有色                股票代码:000697            编号:2017-032


                     陕西炼石有色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

                        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陕西炼石有色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自上市以来,严格按
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
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目前,公司正在办理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要求,公司对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
情况进行了自查。根据自查结果,现公告如下:


    一、最近五年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1、2012 年 8 月 2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对陕西炼石有色资源股份
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2】第 52 号),内容如下:
    “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3 月 21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证券质押登记手续,将其持有的你公司 54,020,000 股
(占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23%)股权质押给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
行。但你公司直至 2012 年 7 月 30 日才对以上事项进行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规则》第 11.11.3 条第 2 款第 13 项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
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
此类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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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改情况:
    经公司核查发现,立即要求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提供 2012 年 3 月 21
日的股权质押和 2012 年 7 月 20 日的解除股权质押事项相关资料,并予以披露。
同时公司已经向主要股东发函强调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并积极督促主要股东学习
相关法律法规。
    2、2013 年 6 月 5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对陕西炼石有色资源股份
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3】第 4 号),内容如下:
    “你公司 2012 年报更正公告显示,你公司于 2011 年 2 月 28 日代你公司实
际控制人的控制子公司陕西力加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力加”)支付中
介费用 20 万元,陕西力加于 2012 年 6 月 13 日偿还上述款项。2012 年 4 月 28
日,你公司再次代陕西力加支付款项 906.78 万元,陕西力加于 2012 年 5 月 3 日
偿还上述款项。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上市公司独
立性的要求以及《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6 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关于上市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子公等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的规定。
    最后,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
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整改情况:
    针对上述事项的发生,公司充分意识到相关人员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存在理
解不准确的情形,财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有待提高。公司总结经验,从以下方
面着手改进公司财务管理和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1)进一步加强公司财务队伍建设,加强财务人员对《公司章程》、《董事
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文件中对关联交易回避制度、关联交易的
决策权限的学习;
    (2)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强化规范运作意识,
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更为审慎、细致地做好披露工作;
    (3)进一步细化对资金支出的审批流程,杜绝为关联方代垫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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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最近五年证券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特此公告。




                            陕西炼石有色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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