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炼石有色: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2017-06-1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陕西炼石有色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之实施情况

                                     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23-25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 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一七年六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陕西炼石有色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之实施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

致:陕西炼石有色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陕西炼石有色资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炼石有色”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
买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要求及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事宜已出
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陕西炼石有色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
买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其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
律师现就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实施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律师事
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审阅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据此发
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报表、数据、审计报告中某些
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作出任何明
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
格。
     本所律师仅对本法律意见书涉及的中国境内或适用中国法律法规的事项发
表意见。对于中国境外或适用其他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的事项,本所律师依赖相
关国家或地区的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交易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
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炼石有色在本次交易相关文件中全部或部分引用本法律意见
书的内容,但其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及
经办律师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本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含义均与《法律意见书》
使用的简称含义相同。




                                     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重组概况
     (一)本次重组方案概述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重组涉及的《谅解备忘录》、《售股协议》、《押金协议》、
本次交易草案、炼石有色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文件,炼石有色本次重组的方案如下:
     炼石有色拟通过香港全资子公司香港炼石以现金方式收购 Better Capital 股
东及管理层股东持有的 Gardner 公司 100%股权。本次重组完成后,炼石有色将
通过香港炼石持有 Gardner 公司 100%股权。
     (二)本次重组的支付方式及资金来源
     根据本次交易草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炼石有色相关公告信息,本次交易为全
现金收购,资金来源为炼石有色通过成都银行向成都双流兴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借款和香港炼石向 Star Space Investment LP 基金借款筹集的资金,具体如下:
     1.炼石有色通过成都银行向成都双流兴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借款金
额为 18 亿元人民币,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可协商展期),借款利率为 6.37%/年
(固定利率),可提前偿还。
     2.香港炼石向 Star Space Investment LP 借款 1.6 亿美元,贷款期限自提款日
起算至 2018 年 4 月 30 日(可协商延长贷款期限),年息 8%,可提前偿还。
     炼石有色第八届董事第十七次会议及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
279,336.36 万元,扣除发行及相关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用于收购 Gardner 公司
100%股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项目需要量的部分,将由公司通过自有资金、
银行贷款或其他途径解决。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需要
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
换。炼石有色非公开发行股票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独立实施,本次重大资产购买
交易不以非公开发行核准为生效条件。




                                      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重组的批准和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重组已经取得的批准和授权如下:
     (一)上市公司的批准和授权
     2016年11月17日,炼石有色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同意并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关于收购Gardner Aerospace Holdings Limited
100%股权的<谅解备忘录>、<押金协议>及相关附属文件的议案》。
     2017年4月11日,炼石有色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陕西炼石有色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以及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其他议案。
     2017年5月3日,炼石有色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陕西炼石有色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以及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其他议案。
     (二)境内的批准/备案和授权
     2017年1月2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资司下发《关于陕西炼石有色资
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英国加德纳航空控股有限公司100%股权项目信息报告的确
认函》(发改外资境外确字[2017]202号),对炼石有色收购Gardner公司100%股
权项目予以确认。
     2017年3月8日,陕西省商务厅下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
N6100201700010号),同意炼石有色收购Gardner公司。
     2017年3月1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项目备案通知书》(发改办
外资备[2017]79号),对炼石有色收购Gardner公司100%股权项目予以备案。
     2017年4月24日,炼石有色完成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登记。
     (三)境外的批准/备案和授权
     2016年12月5日,本次交易已经标的公司法国子公司工会协商通过。
     2017年4月11日,本次交易获得法国经济部批复。
     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炼石有色本次重组已经履行了应当履行的上
市公司和政府部门批准/备案和授权程序,所取得的批准/备案和授权合法、有效。




                                     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重组的实施情况
     (一)交割条件的满足
     根据HSF律师于2017年6月13日出具的交割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交割
法律意见书》”),炼石有色于2017年5月4日向卖方即交易对方发出通知,确认
《售股协议》第6条约定的条件已全部达成。
     根据《交割法律意见书》,HSF律师认为,《售股协议》第6条约定的条件
已全部达成,各方在《售股协议》第11条项下规定的交割义务已构成对协议各方
合法、有效、有约束力和可执行的义务。
     (二)交易价款的支付
     根据《交割法律意见书》,2017年6月9日,炼石有色、香港炼石及交易对方
签署了关于《售股协议》的《补充函》,同意如果在2017年6月15日当日或之前
实施交割,则交易对价总额为299,807,000英镑。
     根据《交割法律意见书》,截至2017年6月12日(英国时间),香港炼石通
过HSF律师向交易对方支付了全部的交易对价,其中4,171,879.50英镑支付至管理
层托管账户,295,635,120.50英镑支付至Better Capital卖方律师的英镑账户。因此,
香港炼石在《售股协议》项下的交割付款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
     (三)Gardner公司股权变更
     根据《交割法律意见书》,2017年6月12日(英国时间),交易对方向HSF
律师(代表香港炼石)递交了股票转让表格、已签发的原股票证书、丢失股票证
书的保证函、授权书等文件。HSF律师认为,在递交前述文件后,Gardner公司股
票的实益所有权人已由交易对方转移至香港炼石,并由炼石有色间接全部持有,
交割构成了《售股协议》项下合法且可强制执行的Gardner公司股票的买卖交易。
     根据《交割法律意见书》,2017年6月12日,Gardner公司通过了股东会书面
决议,同意:
     (1)每股面值0.0000001英镑的31,000,000股优先股合并为每股面值0.10英镑
的31股优先股;
     (2)每股面值0.01英镑的350股D类普通股合并为每股面值0.10英镑的35股D
类普通股;
     (3)以下股票被重分类为每股面值0.10英镑的普通股:1)每股面值0.10英


                                     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镑的31股优先股;2)每股面值0.10英镑的8,150股A类普通股;3)每股面值0.10
英镑的1,060股B类普通股;4)每股面值0.10英镑的350股C类普通股;5)每股面
值0.10英镑的35股D类普通股;6)每股面值0.10英镑的510股E类普通股。
     (四)担保的解除
     根据《交割法律意见书》,BECAP Gardner 1 Limited和GGL、Gardner Burnley、
Gardner Hull、Gardner Basildon、Gardner Broughton、Gardner Derby、Gardner
Nuneaton、Gardner BTC于2017年6月12日签署解除契据,据此下述以BECAP
Gardner 1 Limited作为受益人的担保均已解除:

    担保                     相关英国子公司            创设日期              具体情况

                         GGL
                                                                    在所有当前和未来资产
                         Gardner Nuneaton
                                                                    和财产上设置的固定和
复合担保及债券           Gardner Derby
                                                  2010 年 7 月 23   浮动抵押,其中包括商
被 担 保 人 :BECAP      Gardner Basildon
                                                  日                誉、账面债务、未缴股本、
Gardner 1 Limited        Gardner Burnley
                                                                    建筑物、设施、厂房和设
                         Gardner Hull
                                                                    备等。
                         Gardner Broughton

                                                                    在所有当前和未来资产

承认契约(对复合担                                                  和财产上设置的固定和

保及债券)                                        2011 年 4 月 15   浮动抵押,其中包括商
                         Gardner BTC
被 担 保 人 :BECAP                               日                誉、账面债务、未缴股本、

Gardner 1 Limited                                                   建筑物、设施、厂房和设

                                                                    备等。

                         GGL                                        科特曼海伊路西侧的土

                         Gardner Nuneaton                           地和建筑物,产权编号为

确认契约                 Gardner Derby                              DY145406 的伊尔克斯顿
                                                  2011 年 5 月 17
被 担 保 人 :BECAP      Gardner Basildon                           地块,哈格尔科洛夫工厂
                                                  日
Gardner 1 Limited        Gardner Burnley                            的一部分,哈格尔科洛

                         Gardner Hull                               夫 ; 产 权 编 号 为

                         Gardner Broughton                          LA702781 的巴恩斯利地



                                              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担保                    相关英国子公司            创设日期            具体情况

                         Gardner BTC                               块,哈格尔科洛夫工厂的

                                                                   一部分,哈格尔科洛夫;

                                                                   产区编号为 LA708865 的

                                                                   巴恩斯利地块。

修订及确认契约

被 担 保 人 :BECAP                              2011 年 11 月
                         同上                                      同上
Gardner 1 Limited                                21 日

(担保受托人)

确认契约

被 担 保 人 :BECAP                              2012 年 7 月 25
                         同上                                      同上
Gardner 1 Limited                                日

(担保受托人)

抵 押 代 码 : 0748

5948 0009                                        2014 年 2 月 26
                         同上                                      同上
被 担 保 人 :BECAP                              日

Gardner 1 Limited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根据《交割法律意见书》,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售股
协议》第6条约定的条件已全部达成,各方在《售股协议》第11条项下规定的交
割义务已构成对协议各方合法、有效、有约束力和可执行的义务;香港炼石在《售
股协议》项下的交割付款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Gardner公司股票的实益所有权
人已由交易对方转移至香港炼石,并由炼石有色间接全部持有,交割构成了《售
股协议》项下合法且可强制执行的Gardner公司股票的买卖交易。


     四、本次重组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根据《交割法律意见书》,2017年6月9日,炼石有色、香港炼石及交易对方
签署了关于《售股协议》的《补充函》,同意如果在2017年6月15日当日或之前


                                             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实施交割,则交易对价总额为299,807,000英镑。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前述实际交
割价款调整外,未发现本次交易资产交割、过户过程中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
的信息存在差异的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
     (一)上市公司的人员更换情况
     根据炼石有色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炼石有色公开披露的信息,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炼石有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重组期间未
发生变动。
     (二)标的公司的人员更换情况
     根据《交割法律意见书》,2017年6月9日,原Better Capital股东推荐的两名
董事Robert Alexander Asplin及Jonathan Moulton根据《售股协议》的相关约定向
Gardner公司递交辞职信,并确认其不存在因职务终止而对Gardner公司或其子公
司有任何未了结的索赔。2017年6月9日,Gardner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决定接
受 Robert Alexander Asplin 及 Jonathan Moulton 的 辞 职 , 并 任 命 王 立 之 及 Jim
Heaviside作为公司董事。
     根据《交割法律意见书》,上述Gardner公司原董事Robert Alexander Asplin
及Jonathan Moulton的辞职和王立之及Jim Heaviside的董事任命系合法、有效且符
合《售股协议》约定的。
     综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炼石有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本次重组期间未发生变动;标的公司的董事已按照《售股协议》的约定进行变更。


     六、本次重组的后续事项
     本次重组尚需完成以下事项:
     (一)炼石有色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
交易的后续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根据《交割法律意见书》,香港炼石尚需缴纳印花税,并按规定向公
司注册处递交相关材料,办理 Gardner 公司股权结构及董事变化的登记;依据英
国法律,不存在禁止前述事项实施的法定限制。


                                         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根据《交割法律意见书》,按照《售股协议》的约定,本次交易中管
理层股东应获得对价的 10%即 4,171,879.50 英镑已由香港炼石(通过 HSF 律师)
支付至管理层托管账户。管理层托管人已开立托管账户并根据管理层托管协议的
约定持有前述资金。管理层托管人将于本次交易交割的第二个周年日将前述资金
支付至管理层股东(受限于某些条件)。根据《交割法律意见书》,在英国法律
下,不存在禁止前述交割后事项实施的法定限制。


       七、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经本所律师核查: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交割法律意见书》,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售股协议》第6条约定的条件已全部达成,各方在《售股协
议》第11条项下规定的交割义务已构成对协议各方合法、有效、有约束力和可执
行的义务;香港炼石在《售股协议》项下的交割付款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Gardner
公司股票的实益所有权人已由交易对方转移至香港炼石,并由炼石有色间接全部
持有,交割构成了《售股协议》项下合法且可强制执行的Gardner公司股票的买
卖交易。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炼石有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
发生变动;标的公司的董事已按照《售股协议》的约定进行变更。
     (三)本次重组后续事项的办理或履行不存在任何法定限制或实质性法律障
碍。
                              (以下无正文)




                                     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陕西炼石有色资源股份有
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壹式伍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黄宁宁                                  陈   枫




                                                         刘中贵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