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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炼石航空: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6-01  

                           证券代码:000697         证券简称:炼石航空    公告编号:2021-023


                    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召开及表决方式: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5 月 31 日(星期一)14:30。
    4、现场会议地点: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大道 2999 号―成都航宇超合
金技术有限公司会议室。
    5、主持人:董事长张政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表决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198,270,791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29.5214%。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27,682,66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9.0113%。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70,588,12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0.5102%。
    4、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2,599,684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3871%。
                                     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379,56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205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220,11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817%。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通过了以
下议案:


    议案 1.00 关于向四川发展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借款的议案
    批准公司全资公司炼石投资有限公司向四川发展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借款
3,100 万美元,借款期限 1 年,借款利率 7%/年。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7,955,3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650%;反对
923,5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164%;弃权 23,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5%。
    该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四川发展引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放弃了表
决权,其持有的股份未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52,2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3.5564%;反对 923,5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5242%;弃权 23,9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193%。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大会二分之一以上有效表决权的通过。


    议案 2.00 关于为全资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批准公司为炼石投资有限公司向四川发展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借款 3,100 万
美元提供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及全资公司加德纳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以持
有的炼石投资有限公司 100%股权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7,323,3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222%;反对
923,5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658%;弃权 23,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52,2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3.5564%;反对 923,5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5242%;弃权 23,900 股(其中,因未投
                                    2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193%。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大会二分之一以上有效表决权的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聘请的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郭斌律师和闫思雨律师为本次会
议出具了见证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主
体资格、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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