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石航空:关于炼石航空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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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1)-06-012 号
受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之委托,北京市嘉
源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
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
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会议通知于 2021 年 5 月 14 日以公告的形式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并公布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021 年 5 月 18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股东张政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26,303,10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8.81%)书面提交的《关于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董事会同意将上述股东提议
的《关于为全资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提交本次大会审议。
除上述事项之外,董事会未对通知中其他列明的议程进行修改。本次大会于
2021 年 5 月 31 日在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航宇超合金技术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
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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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 127,682,66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9.01%。上述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持
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 9 人,代表股份 70,588,12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51%。
3、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5 人,代表股份 198,270,79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52%(其中,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共计 13 人,
代表股份 2,599,68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9%)。
4、出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见证律师。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大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具有合法资格。
三、本次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
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
四、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31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开始,于 16 时 30
分结束。参加本次大会现场表决的股东及代理人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案进
行了审议,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票经三名监票人(其中股东代表
一名、独立董事一名、监事代表一名)及见证律师负责清点,并由监票人代表当
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2、本次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3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31 日 9:15-15:00。
本次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数据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3、本次大会由监票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大会召开情况已制成会议记
录,由出席会议的全部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字并存档。
4、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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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关于向四川发展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借款的议案》
同意票 127,955,368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7%,反
对票 923,518 股,弃权票 23,900 股。
该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四川发展引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放弃了表
决权,其持有的股份未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大会二分之一以上有效表决权的通过。
议案二:《关于为全资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票 197,323,373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反
对票 923,518 股,弃权票 23,900 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大会二分之一以上有效表决权的通过。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一:同意票 1,652,266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3.56%,反对票 923,518 股,弃权票 23,900 股。
议案二:同意票 1,652,266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3.56%,反对票 923,518 股,弃权票 23,900 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之规定,会议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出席会
议人员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致书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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