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炼石航空:关于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7-24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1)-04-378 号

    受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之委托,北京市
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及《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会议通知于 2021 年 7 月 8 日以公告的形式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并公布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次大会于 2021 年 7 月 23 日在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航宇超合金技术有限公司会
议室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126,693,66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8.86%。上述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同
时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与本次会议审议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未出席本次会


                                       1
议。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 9 人,代表股份 690,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0%。

       3、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2 人,代表股份 127,383,
96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8.97%(其中,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共计
11 人,代表股份 1,080,86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6%)。

       4、出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见证律师。
部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大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具有合法资格。

       三、本次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
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

    四、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7 月 23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开始,于 15 时
30 分结束。参加本次大会现场表决的股东及代理人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
案进行了审议,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票经三名监票人(其中股东
代表一名、独立董事一名、监事代表一名)及见证律师清点,由监票人代表当场
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2、本次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 2021 年 7 月 2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23 日上午 9:15-15:00。

   本次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数据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3、本次大会由监票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大会召开情况已制成会议记
录,由出席会议的全部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字并存档。

    4、表决结果

   议案一:《关于向四川发展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借款的议案》

   同意票 127,122,968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反
对票 261,000 股,弃权票 0 股。

                                      2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大会二分之一以上有效表决权的通过。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一:同意票 819,866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5.85%,反对票 261,000 股,弃权票 0 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之规定,会议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出席
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致书

 (以下无正文)




                                     3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颜    羽



                                            经办律师:郭    斌



                                                       闫思雨




                                             2021 年 7 月 23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