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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炼石航空:关于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8-30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2)-04-519

    受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之委托,北京市
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郭斌律师、闫思雨律师对于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会议通知于 2022 年 8 月 13 日以公告的形式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并公布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次大会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在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航宇超合金技术有限公司
会议室如期召开。

    鉴于公司董事长张政先生因公出差,经与会董事一致推举,由公司董事金保
长先生主持本次大会。

    为了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
视频方式参加会议。见证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参加会议并见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及会议主持人
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之相关规定及《公
司章程》之规定;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视频方式出席会议,见证律
师以视频方式进行见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支持实体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证上【2022】439 号)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股份 126,303,10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8.81%。上述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同
时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 11 人,代表股份 71,798,08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69%。

    3、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2 人,代表股份 198,101,19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50%(其中,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共计 10 人,
代表股份 2,430,08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6%)。

    4、出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见证律师。
部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大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具有合法资格。

    三、本次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
入会议议程的提案。

    四、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开始,于 15 时
30 分结束。参加本次大会现场表决的股东及代理人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
案进行了审议,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票经三名监票人(其中股东
代表、董事会秘书、监事代表各一名)及见证律师清点,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
现场表决结果。

    2、本次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 2022 年 8 月 2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8 月 29 日 9:15-15:00。

   本次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数据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3、本次大会由监票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大会召开情况已制成会议记
录,由出席会议的全部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字并存档。

    4、表决结果
   议案一:《关于向关联方借款的议案》

   同意票 127,597,268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2%;反对
票 1,135,918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8%;弃权票 0 股。

    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股东四川发展引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回避,其
持有的股份未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上述议案获得出席本次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议案二:《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票 196,965,273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反对
票 1,135,918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弃权票 0 股。

    上述议案获得出席本次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涉及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一:同意票 1,294,166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3.26%;反对票 1,135,918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74%;弃权票 0 股。

   议案一:同意票 1,294,166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3.26%;反对票 1,135,918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74%;弃权票 0 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之规定,会议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主持
人主体资格、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致书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颜   羽



                                      经办律师:郭   斌



                                      经办律师:闫思雨



                                                         2022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