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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正虹科技:关于全资子公司土地收储的公告2020-09-23  

                        证券代码:000702        证券简称:正虹科技   公告编号:2020—044

                   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土地收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根据中法武汉生态示范城的规划建设工作要求,中法武汉生态示

范城土地储备分中心拟收回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正虹饲料有限公司厂区面积为 11813.9

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本次土地收回综合补

偿费总金额为 47,736,600.00 元。

    2020 年 9 月 18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全资子公司土地收储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

次土地收储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本次

土地收储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豁免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条件,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并获得同意。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名称:中法武汉生态示范城土地储备分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114MB1039863T

    法定代表人:席赣

    开办资金:59 万元
    举办单位:中法武汉生态示范城管理委员会

    住所:武汉市蔡甸区知音湖大道特 1 号

    宗旨和业务范围:具体负责中法生态城区域存量土地配置;保证

国有土地的保值和合理使用;配合区土地储备中心负责中法生态城区

域土地储备、整理、供应服务工作。

    中法武汉生态示范城土地储备分中心与本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

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以及其

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标的资产概况

    交易标的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正虹饲料有限公司厂区土地使

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该宗地位于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铁铺村,

国有土地使用证号(蔡国用(2008)第 1290 号),地号:K0217529,

土地使用权面积 11813.90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用

途为工业用地,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该项资产(土地、地面建筑

物及附着物、设备等)的原值为 23,060,358.40 元,账面净值为

9,630,680.28 元。

    本次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

不涉及诉讼或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以及不存在妨碍其

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2、标的资产评估情况

    根据湖北日昇行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鄂日昇行房征字[2020]第

035 号《房地产征收估价报告》,价值时点为 2020 年 4 月 18 日,本
次交易标的的评估价值为 42,475,202.86 元。鉴于交易标的的基本情

况及参考其评估价值,经双方协商,武汉正虹饲料有限公司与中法武

汉生态示范城土地储备分中心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

书 》, 协 议 约 定 , 本 次 土 地 收 回 综 合 补 偿 费 总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47,736,600.00 元。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双方

  甲方:中法武汉生态示范城土地储备分中心

  乙方:武汉正虹饲料有限公司

2、收回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土地位于中法武汉生态示范城铁铺村,现状用途为工业用地, 国

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蔡国用(2008)第 1290 号,登记土地使用权

面积为 11813.9 平方米。上述证载总面积 11813.9 平方米(约 17.72

亩)国有土地使用权为本协议书项下被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总面积。

3、收回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甲方根据本协议书被收回地块《评估报告》及《中法武汉生态示

范城国有土地集中收储促进办法》与乙方协商,并经蔡甸区土地资产

经营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甲方同意按本协议书约定向乙方支付土地

收回综合补偿费,土地收回综合补偿费总金额为人民币 4773.66 万元,

大写为肆仟柒佰柒拾叁万陆仟陆佰元整。

    双方同意本协议书签订生效后,甲方按以下约定分三期向乙方支

付土地收回补偿费:

   (一)在乙方将约定的全部资料和文件交付给甲方,并在乙方开
具相应金额的票据后 20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首期补偿费

1909 万元。

    (二)乙方应依法会同甲方办理完收回地块的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注销)手续等,经甲方验收合格接收后 10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

方支付第二期补偿费 1909 万元。

    (三)自甲方接收收回地块之日起 1 个月内,如无乙方原因导致

的遗留问题存在(如乙方的租赁户等其他权利人提出追索主张等),

则甲方于接收收回地块 1 个月到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收

回补偿费尾款计人民币 955.66 万元一次性付清。

4、违约责任

    甲方必须按照本协议书的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收回补偿费。

如果甲方不能按时足额支付收回补偿费,自迟延之日起,每日按迟延

支付额的万分之二点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 30 日以上

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收回收回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

所有权。同时,乙方可要求甲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直接损失。

    甲方按本协议书的约定支付收回补偿费的,乙方必须按照本协议

书约定,按时向甲方交付收回地块。由于乙方未按时交付收回地块而

致使甲方延期占有收回地块的,每延期一日,乙方应当按本协议书约

定的收回补偿费总额的万分之二点一向甲方偿付违约金。乙方延期交

付收回地块超过 30 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并退还已经

收受的土地。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直接损失。

    守约方按照本协议书的约定解除本协议书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

通知违约方,并可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其中若甲方违约,则应
返还乙方收回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以及乙

方已交付的收回地块,并按收回补偿费总额的 10%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同时乙方应向甲方返还应扣除的违约金以外的其他收回补偿费(即扣

除赔偿金之后的已支付土地收回补偿费的剩余部分费用);若乙方违

约,乙方应退还已经收取的土地收回补偿费,同时乙方应按土地收回

补偿费总额的 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向乙方返还《国有土地使

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以及乙方已交付的收回地块。

5、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

立,并经乙方履行相关审议程序通过后生效。

五、土地收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土地收储有利于进一步盘活公司资产,整合资源,优化经营

结构。土地收储完成后,预计实现净收益约人民币 2900 万元(未经

审计),对本期公司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六、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土地收回补偿协议书》

    4、鄂日昇行房征字[[2020]第 035 号《房地产征收估价报告》

    特此公告。



                           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