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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韶钢: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6-09-20  

						证券代码:000717            证券简称:*ST 韶钢         公告编号:2016-65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9 月 19 日(星期一)下午 2:45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9 月 18 日下午 3:00
至 2016 年 9 月 19 日下午 3:00 中的任意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9 月 1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韶钢办公楼北楼五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傅建国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16 年 9 月 8 日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0 人,代表股份
1,291,670,0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3.3853%,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
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人,代表股份 1,291,403,6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3.374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 人,代表股份 266,4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总股份的 0.0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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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
务所全奋、冯伦律师对本次大会进行见证。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方式逐项审议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 年度新增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
    内容详见公司 2016 年 8 月 31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
刊登的公司《2016 年度新增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宝钢集团广东韶
关钢铁有限公司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
    表决情况:
    同意 45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21   %;
    反对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9 %;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5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21   %;
    反对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9 %;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_全奋、冯伦     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经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 2016 年 8 月 31 日的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 http://www.cninfo.com.cn)。
    3.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详见 2016 年 9 月 9
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 http://www.cninfo.com.cn)。
    4.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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