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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韶钢:关于重大诉讼进展公告2016-12-28  

						证券代码:000717        证券简称:*ST 韶钢           公告编号:2016-79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进展情况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韶钢松山”、“公司”)2016 年
11 月 25 日收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曲江法院”)送达的
公司诉常州联慧资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联慧”)和常州联慧提
起反诉的民事判决书(2016)粤 0205 民初 270 号 。2016 年 12 月 26 日,公司收
到曲江法院法律文书生效通知书,该案已判决生效,审理完毕。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16 年 5 月 20 日本公司披露了公司诉常州联慧合同纠纷案,曲江法院已受
理的诉讼公告,案件基本情况详见本公司 2016 年 5 月 20 日刊登的 《诉讼公告
(公司诉常州联慧)》( 公告编号:2016-44)。
    公司起诉后,常州联慧就本案本诉部分提起了反诉,认为:2014 年 11 月,
经过多次协商,双方就韶钢烧结机烟气脱硫系统运营总承包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并确定了最终的《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全厂烧结机烟气脱硫系统运营总承
包商务合同》(以下简称《总承包商务合同》)文本。由于反诉被告内部审批流
程繁琐复杂,短期内无法签字盖章,而反诉被告缺乏脱硫系统运行的管理能力,
系统已经濒临瘫痪。为保证脱硫系统的正常运行,缓解反诉被告环保压力,在《总
承包商务合同》正式签字盖章前,双方于 2014 年 12 月 26 日签订了《韶钢烧结
烟气脱硫系统总承包运营移交会议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备忘录》
明确了双方已经就《总承包商务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最终文本,并约定
在反诉原告接手脱硫系统总承包运行之日起双方即按已经达成一致的《总承包商
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履行。同时,《备忘录》约定了总承包运行费用支付标准
以及在系统移交前反诉原告代垫的备品备件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备忘录》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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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订后,反诉原告始终按《总承包商务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但反诉被告却始终未
按《备忘录》及《总承包商务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反诉原告总承包运行费用。在
双方对脱硫系统移交前反诉原告为反诉被告垫付的备品备件费用确认后,反诉被
告也始终未支付反诉原告该笔费用。更有甚者,在反诉原告实际运行已经超过一
年后,反诉被告声称“《总承包商务合同》未通过审批,决定自行运行”,完全
违背合同诚信及平等原则,以行政命令式的手段公然撕毁已达成一致的《总承包
商务合同》及《备忘录》。
       常州联慧请求法院判决:
    (一)请求判令反诉被告继续履行已经成立并生效的《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
限公司全厂烧结机烟气脱硫系统运营总承包商务合同》。
       (二)请求判令反诉被告支付拖欠反诉原告的总承包运行费用共计人民币
1,558 万元(不含税)。
       (三)请求判令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为其垫付的备品备件费用,共计人民
币 799,670.16 元。
       (四)本案本诉及反诉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
       三、判决书具体情况
    2016 年 11 月 25 日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法院认
为:
   (一)韶钢松山作为公司法人,对外做出意思表示应通过加盖公章或法定代
表人签名形式体现。合同文本进入内部审批流程说明公司尚未作出签订合同的意
思表示,韶钢松山主张《总承包商务合同》、《总承包运行技术协议》未成立、
未生效本院予以支持。
   (二)本案韶钢松山将韶钢烧结烟气脱硫系统交付常州联慧运营是基于双方
所签订的《备忘录》,承包运行费应按照备忘录标准计算。被告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2 月 11 日期间运营韶钢烧结烟气脱硫系统,约 13.3 个月,结合
备忘录约定的标准,运营期间应收承包运行费为 42,251,006.42 元,扣减在运营
期间发生水电气成本 9,142,771.06 元,行政罚款 30,000 元、低硫烟道导流墙拆
除费用 28,300 元后,常州联慧在运营期间不含税承包运行费用为 33,049,935.36
元,含税承包运行费用为 38,668,424.37 元,此前韶钢松山已支付含税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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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208,000 元。因此,韶钢松山还应支付常州联慧含税承包运行费 7,460,424.37
元。
    (三)根据备忘录,常州联慧要求支付备品备件费合理。判决如下:
    1.确认《总承包商务合同》、《总承包运行技术协议》未成立、未生效;
    2.反诉被告韶钢松山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在收到反诉原告常
州联慧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向常州联慧支付承包运行费 7,460,424.37
元;
    3.反诉被告韶钢松山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向反诉原告常州联慧
支付备品备件费 799,670.16 元;
    4.驳回韶钢松山其他诉讼请求;
    5.驳回常州联慧其他诉讼请求。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判决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按备忘录标准计提费用并预付对方,该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基
本无影响。
       六、备查文件
    1、《诉讼公告(公司诉常州联慧)》( 公告编号:2016-44);
    2、民事判决书(2016)粤 0205 民初 270 号;
    3、曲江法院法律文书生效通知书。




         特此公告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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