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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韶钢松山: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制度(2018年10月)2018-10-30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1 总则
    1.1 为规范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
交易监管流程,防范交易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所称“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以规避公司所需原
材料及产品的价格风险为目的,从事卖出产品类或买入原材料类标准
化期货合约,实现抵消现货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价格风险的交易活动。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采用对冲和实物交割方式进行交易。
    1.3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1.3.1 公司在期货市场,仅限于从事套期保值业务,不得进行投
机和套利交易。
    1.3.2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在中国境内期货交易
所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境外或场外市场交易。
    1.3.3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只限于在中国境内期
货交易所交易的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品种。
    1.3.4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
数量,期货持仓量应不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
    1.3.5 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签订现
货合同后,相应的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
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1.3.6 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
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1.3.7 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
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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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2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1 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设置如下:
                                   期货领导小组



                                 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




        期货业务交易               期货业务核算            期货业务风险控制




                            资          会            档         风
   交       业         结   金          计            案         险
   易       务         算   调          核            管         管
   员       员         员   拨          算            理         理
                            员          员            员         员



    2.2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组织建立期货领导小组行使期货套期
保值业务管理职责。
    2.3 期货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2.3.1 负责制定套期保值工作原则和方针,审定公司套期保值管
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
    2.3.2 负责对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2.3.3 负责召开期货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
提交董事会审议;
    2.3.4 听取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的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
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2.3.5 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2.3.6 负责向董事会提交年度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2.3.7 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2.4 期货领导小组下设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作为其日常办事机
                                     - 2 -
构。其职责为:
    2.4.1 制订、调整套期保值计划、交易方案,并报期货领导小组
审批;
    2.4.2 执行具体的套期保值交易;
    2.4.3 向期货领导小组汇报并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2.4.4 其他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
    2.5 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下设交易员、业务员、结算员、资金调
拨员、会计核算员、档案管理员和风险控制员等岗位。各岗位人员设
在财务部、董秘室、营销中心、内控管理部、制造管理部(技术研究
中心)等。各岗位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2.5.1 交易员:负责监控市场行情、识别和评估市场风险、拟订
套期保值交易方案、下达交易指令、对已成交的交易进行跟踪和管理
等;
    2.5.2 业务员:负责公司内外部有关套期保值的信息收集整理、
套期保值可行性调查研究等;
    2.5.3 结算员:执行交易指令、负责交易流水的打印和提交;
    2.5.4 资金调拨员:负责根据套期保值计划及交易方案编制资金
联签表、完成交易资金的划拨、跟踪资金回笼情况等;
    2.5.5 会计核算员:负责相关资金账户的对帐、期货业务的账务
处理等;
    2.5.6 档案管理员:负责套期保值资料管理,包括套期保值计划、
交易方案、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
    2.5.7 风险控制员:负责监督和跟踪每笔交易的执行情况,并可
直接向期货领导小组汇报风险控制工作。
    2.6 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各岗位人员应有效分离,不得交叉或越
权行使其职责,确保能够相互监督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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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审批权限
    3.1 公司全年期货套期保值投资额度在人民币 20,000 万元以内的
(含追加的临时保证金),或螺纹钢套期保值数量在 25 万吨以内的,
由公司期货领导小组决定;如果超过上述标准的,应根据《公司章程》
及公司有关内控制度的规定,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审批授权。
    3.2 董事会授权期货领导小组具体执行。各项套期保值业务必须
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4 授权制度
    4.1 公司与期货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合同管理的有
关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
签署。
    4.2 公司对境内期货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
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授权期限。
期货交易授权书由公司董事长签发。
    4.3 代理人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授权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
权利。只有授权书载明的代理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权利。
    4.4 如因任何原因造成代理人变动的,授予该代理人的权限应即
时予以调整,并应立即由委托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自通知之时起,
代理人不再享有原授权书授予的一切权利。
    5 业务流程
    5.1 公司的境内期货业务流程
    5.2 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结合现货的具体情况和市场价格行情,拟
订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报经公司期货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
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套期保值交易的建仓品种、
价位区间、数量、拟投入的保证金、风险分析、风险控制措施、止损
额度、止盈额度等。
    5.3 交易员根据经公司期货领导小组批准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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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填写注入或追加保证金的付款通知,经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负责
人及财务部相关主管审批同意后交资金调拨员执行付款。会计核算员
根据银行的单据进行帐务处理;为了便于单据追踪,暂挂交易员个人
借支,待取得期货经纪公司入金单后冲减个人借支。结算员应负责及
时将入金单交由会计核算员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交易员根据公司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选择合适的时机向结算员
下达交易指令,结算员及时执行该交易指令。
    5.4 每笔交易结束后,结算员应于 1 个交易日内及时将期货经纪公
司交易系统生成的交割单和结算单(如有)打印并传递给交易员、会
计核算员、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负责人、风险控制员进行审核。
    5.5 风险控制员核查交易是否符合套期保值方案,若不符合,须立
即报告公司期货领导小组。
    5.6 会计核算员收到交割单或结算单并审核无误,并经财务部门相
关主管签字同意后,进行账务处理。会计核算员每月末与结算员核对
保证金余额。
    5.7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由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拟定平仓方案,
选择对冲或实物交割方式履行期货合约,经期货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若需要进行实物交割了结期货头寸,应提前与现货产品销售部门、交
易员、资金调拨员等相关各方进行妥善协调,以确保交割按期完成。
    6 风险管理制度
    6.1 公司应建立严格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利用事前、事中及事
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风险。
    6.2 公司在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6.2.1 慎重选择期货经纪公司;
    6.2.2 合理设置期货业务组织机构和选择安排相应岗位业务人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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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2.1 公司期货业务岗位设置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第 2.5 条的规
定执行;
    6.2.2.2 公司从事期货业务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有期货专业知识及管理经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高的业务
技能,熟悉期货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守法律、法规及期货交易
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自身行为,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6.3 公司的期货业务开户及经纪合同签订程序如下:
    6.3.1 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选择三家以上具有良好资信和业务实
力、运作规范的期货经纪公司,经资格审查后推荐给期货领导小组作
为候选单位;
    6.3.2 期货领导小组从候选单位中选定期货交易的经纪公司;
    6.3.3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员代表公司
与期货经纪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书,并办理开户手续。
    6.4 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变
化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变化情况报告公司期货领导小组,以便公司
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更换期货经纪公司。
    6.5 在实际业务操作中,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中必须披露相关
风险;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须采取合理的交易策略,降低追加保证
金的风险。
    6.6 公司内控管理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
查,监督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6.7 公司设置风险控制员岗位,风险控制员直接对公司期货领导
小组和董事长负责。风险控制员岗位不得与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的其
他岗位交叉。
    6.8 公司风险控制员的主要职责包括:
    6.8.1 拟订期货业务有关的风险管理政策及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 6 -
    6.8.2 监督期货业务有关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
程序;
    6.8.3 审查境内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
    6.8.4 审核公司的具体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6.8.5 核查交易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套期保值计划和具体交易
方案;
    6.8.6 对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保证套期保值业
务的正常进行;
    6.8.7 发现、报告并按程序处理风险事故;
    6.8.8 评估、防范和化解公司期货业务的法律风险。
    6.9 风险控制员须严格审核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否为规避
公司所需原材料及产品的价格风险进行套保,若不是,则须立即报告
公司期货领导小组。
    6.10 公司期货领导小组按照不同月份的实际生产能力来确定和
控制当期的套期保值量,任何时候不得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进行套期
保值。
    6.11 公司在已经确认对实物合同进行套期保值的情况下,期货头
寸的建立、平仓要与所保值的实物合同在数量、时间上相匹配。
    6.12 公司建立风险测算系统如下:
    6.12.1 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
证金数量及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
准备数量;
    6.12.2 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
仓头寸和需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6.13 公司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6.13.1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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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3.1.1 结算员应于每天收市后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金额、浮动
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建头寸需要追加的保证金数量,及时上报
交易员,并由交易员负责向公司期货领导小组汇报。
    6.13.1.2 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交易员
应立即报告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和风险控制员;如果交易合约
市值损失接近或突破止损限额时,应立即启动止损机制;如果发生追
加保证金等风险事件,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应立即向期货领导小组报
告,并在 24 小时内提交分析意见,由期货领导小组做出决策。同时,
按照本制度及《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向董事会及
董事会秘书报告。
    6.13.1.3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风险控制员应立即向公司期货
领导小组报告:
    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公司的具体套期保值交易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业务的正常进行;
    公司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6.13.1.4 期货领导小组、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的任何人员,如发
现套期保值交易存在违规操作时,应立即向期货领导小组汇报。同时,
期货领导小组立即终止违规人员的授权手续,并及时调查违规事件的
详细情况,制定和实施补救方案。
    6.13.2 风险处理程序:
    6.13.2.1 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及时通知公司期货领导小
组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6.13.2.2 相关人员执行公司的风险处理决定。
    6.14 公司交易错单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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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4.1 当发生属期货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交易员立即通知
期货经纪公司,并由经纪公司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再向期货经纪公司
追偿产生的损失;
       6.14.2 当发生属于公司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交易员应立即报告
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并立即下达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
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少错单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6.15 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套
期保值过程正常进行。公司应合理选择保值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
险。
    6.16 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期货业务人员,加强相关人
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6.17 公司应配备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交易系统及
相关设施、设备,确保期货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7 报告制度
    7.1 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应于每月月初向期货领导小组提交上月
套期保值业务报告,包括当月新建仓位状况、总体持仓状况、结算状
况、套期保值效果、未来价格趋势及相关分析。
    7.2 套期保值业务人员应遵守以下报告制度:
       7.2.1 交易员每次交易后应向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负责人、风险
控制员、公司期货领导小组报告每次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仓及平仓
头寸情况及最新市场信息等情况。
       7.2.2 交易员和会计核算员应分别根据每次交易情况,向公司财
务负责人及风险控制员报告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
用状况等信息。
       7.2.3 公司开始套期保值交易后,营销中心、制造管理部(技术
研究中心)的套期保值业务员要及时向套期保值办公室报告现货钢材


                              - 9 -
市场、国内外原燃材料市场、公司生产计划等最新变化情况。
    7.3 期货领导小组应于每季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报告
上一季度套期保值业务报告,包括当季度新建仓位状况、总体持仓状
况、结算状况、套期保值效果、未来价格趋势及相关分析。
    董事会根据公司期货领导小组的报告,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现行的
期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价,确保其与企业的资本实力和管理
水平相一致。
    8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
    8.1 公司拟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
应在做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
交下列文件:
    8.1.1 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8.1.2 套期保值事项公告,公司披露的套期保值事项至少应当包
括:套期保值的目的、期货品种、拟投入资金、套期保值的风险分析
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8.1.3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8.2 当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
险,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亏损或者潜亏占公司前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10%
以上,且亏损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时,公司应及时发布临时公
告及披露相关情况。
    9 档案管理制度
    公司对期货套期保值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境
内期货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各类内部报告、发文及批复文件等
档案由档案管理员负责收集并定期移交公司档案馆,保管期限不少于
15 年。
    10 保密制度
    10.1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 10 -
    10.2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
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
    10.3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需要定期披露或临时披露信息
的,由期货领导小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
露业务备忘录第 26 号:衍生品投资》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确定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时间,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负责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等相关手续。
    11 应急处理预案控制制度
    11.1 公司执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时,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
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
引发重大损失时,应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并在最短时间内平仓或锁
仓。
    11.2 若遇地震、泥石流、滑坡、水灾、火灾、台风、暴乱、骚乱、
战争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损失,按中国期货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期
货合约及相关合同的规定处理。
       11.3 如本地发生停电、计算机及企业网络故障使交易不能正常进
行的,公司应及时启用备用无线网络、笔记本电脑等设备或通过电话
等方式委托期货经纪公司进行交易。
    11.4 因公司生产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时进行交割的,公司
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平仓或组织货源交割。
    12 责任追究
    12.1 本制度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下单、结算、内控审
计等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执行的,交易风险由公司承担。
违反本制度规定或超越权限进行资金拨付、下单交易等行为的,或违
反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违规行为人对交易风险或损失承担个
人责任。


                              - 11 -
    12.2 公司应区分不同情况,要求违规行为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违规行为人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责任。
    13 附则
    13.1 本制度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
第 26 号:衍生品投资》、《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
定制定。
    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视同本公司进
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13.2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相抵触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
事会秘书室及时修订本制度。
    13.3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前版同时失
效,修订时亦同。
    13.4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室负责解释。


    附件: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套期保值申请表




                             - 12 -
附件: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套期保值申请表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申请表

   申请人                           联系电话

     合约         开仓/平仓       申请数量(手)        拟建仓期限




董事长(或授权委托人):



                                  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人获取授权途径:          □ 书面授权
                                  □ 电话授权
                                  □ 短信授权

授权证明人: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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