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钢松山: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1-15
证券代码:000717 证券简称:韶钢松山 公告编号:2018-63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11 月 14 日(星期三)下午 2:45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11 月 13 日下午
3:00 至 2018 年 11 月 14 日下午 3:00 中的任意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11 月 14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韶钢办公楼北楼五楼会议室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进行。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总经理张永生先生
公司董事、董事长刘建荣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及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
会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
总经理张永生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6.股权登记日:2018 年 11 月 8 日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4 人,代表股份
1,301,162,9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3.7776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8 人,代表股份 1,287,776,1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3.224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 人,代表股份 13,386,739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5533 %。
2.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
务所邵芳、吴伟涛律师对本次大会进行见证。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方式逐项审议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续聘财务与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8 年 8 月 28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8 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同意 1,300,290,7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30 %;
反对 5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 %;
弃权 816,5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8 %。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6,777,8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582 %;
反 对 5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56 %;
弃 权 816,527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中 小 投 资 者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4.6262 %。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8 年 10 月 30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同 意 1,298,316,26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7812 %;
反对 1,669,6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83 %;
弃权 1,176,9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5 %。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4,803,3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8716 %;
反对 1,669,6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
9.4600 %;
弃权 1,176,9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684 %。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_邵芳、吴伟涛 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经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补充更正公告》(详见 2018
年 11 月 1 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 http://www.cninfo.com.cn)。
3.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详见 2018 年 11
月 9 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 http://www.cninfo.com.cn)。
4.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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