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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韶钢松山: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2019年12月)2019-12-10  

						             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2019年12月9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9年第八次
                    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1 总则
    1.1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建立健全投资者投诉处理机
制,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司信誉,根据《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
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切实做好上市
公司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广东证监〔2014〕28号)
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2 公司依法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及
时、就地解决问题,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1.3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处理投资者涉及证券市场信息披
露、公司治理、投资者权益保护等相关的投诉事项。公司客户、
员工及其他相关主体对公司产品或服务质量、民事合同或劳资
纠纷、专利、环保等生产经营相关问题的投诉不属于本制度范
围。
    2 工作机制
    2.1 公司向投资者公开投诉受理渠道包括:电话、信函、
传真、电子邮件或来访等,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其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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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转办的投诉,以保证投资者可以通过任何一种可供选择的
联系办法向公司提出投诉并得到有效处理和反馈。
    2.2 公司成立投资者投诉处理中心,挂靠公司董事会秘书
室,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具体工作人员一名。
    2.3 公司投资者投诉处理中心负责协调各部门,并及时处
理投资者的投诉。主要职责包括:
    2.3.1 受理各种直接投诉;
    2.3.2 承接中国证监会“12386”投诉热线的转办件,及
其他的间接投诉;
    2.3.3 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投
诉人;
    2.3.4 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
意见或建议。
    2.4 公司投资者投诉处理中心接到投资者投诉后,针对投
资者投诉反映的不同事项、不同诉求,应相应采取适当的处理
措施。
    2.5 公司投资者投诉处理中心须定期排查与投资者投诉
相关的风险隐患,做好分析研判工作。对于投资者集中或重复
反映的事项,公司投资者投诉处理中心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
报,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和答复口径,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2.6 公司对投资者投诉处理实行考核问责机制,对公司相
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处理投诉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对于在投
诉处理工作中有违法侵权行为以及投诉处理不当造成矛盾激
化行为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将采取警告、扣罚奖金、惩处、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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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调岗、解除劳动合同等问责措施。
    3 投诉处理
    3.1 公司投资者投诉处理中心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应认
真听取投诉人意见,核实相关信息,详细记录投诉人、联系方
式、投诉事项等有关信息。依法对投诉人基本信息和有关投诉
资料进行保密,并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
事项。
    3.2 公司受理投资者对涉及其合法权益事项的投诉,包括
但不限于:
    3.2.1 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或者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
    3.2.2 治理机制不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违反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等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
    3.2.3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违规;
    3.2.4 违规对外担保;
    3.2.5 承诺未按期履行;
    3.2.6 热线电话无人接听等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问
题;
    3.2.7 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3.3 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以及公司相关
制度的要求,及时、客观、公正地处理投资者投诉工作。以事
实为依据,以制度为准绳,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消除
投资者误解,保证公司的信誉不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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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公司投资者投诉处理中心及相关部门须及时完成投
资者投诉事项的处理,并通过适当的方式将办理情况回复投诉
人。在接到投诉时,对于能够当场直接处理和答复的投诉,应
尽量立即处理,当场答复,并将处理情况报告负责人;不能当
场处理的投诉,应向负责人汇报,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并向投诉人告知处理结果;对影响重大、情况复杂或具有典型
意义处理的投诉,需要延期办理的,须报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后
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投诉人
延期理由。
    3.5 公司投资者投诉处理中心应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核实
投资者所反映的事项是否属实,积极妥善地解决投资者合理诉
求。
    3.6 公司投资者投诉处理中心在处理投资者相关投诉事
项过程中,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违规行
为或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须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
进行整改,同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或对已公告信息进
行更正,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修订完善相关制度。
    3.7 投诉人提出的诉求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不合理、不属
实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要认真做好沟通解释工作,争取投
诉人的理解。
    3.8 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在处理投诉事项时应遵循公平
披露原则,对尚未公布的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要履行保密义
务;投诉事项回复内容涉及依法依规应公开披露信息的,回复
投诉人的时间不得早于相关信息对外公开披露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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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公司投资者投诉处理中心建立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
台账,详细记载投诉日期、投诉人、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经
办人员、处理过程、处理结果、责任追究情况、投诉人对处理
结果的反馈意见等信息。台账记录和相关资料保存时间至少两
年。
       3.10 发生非正常上访、闹访、群访和群体性事件时,公
司应当启动维稳预案,主管负责人应到达现场,劝解和疏导上
访人员,依法进行处理,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及当地公安等相
关部门报告。
       3.11 对于监管部门转交的12386热线投诉和咨询事项、交
办的投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交办(转办)要求办
理。
       4附则
       4.1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4.2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并解释。
       4.3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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