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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韶钢松山:证券投资内部控制制度(2019年12月)2019-12-10  

						             证券投资内部控制制度

     (2019年12月9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9年第八次
                   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1 总则
    1.1 为规范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证券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控制风险,提
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为规
范》、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 4 号—证
券投资》、《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
内,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在控制投资
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
证券市场有选择地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2.1 境内 A 股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
的投资(含参与其他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公开增发),证券回
购业务;
    1.2.2 可转换债券投资;
    1.2.3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1.2.4 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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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5 银行理财产品投资
    1.2.6 其他与证券相关的投资行为。
    1.3 从事证券投资必须遵循“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资金
安全、量力而行、效益优先”的原则,不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不能影响主营业务的发展。
    1.4 公司证券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不得使
用募集资金、银行信贷资金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深交所相关规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
    1.5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
司进行证券投资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证券
投资活动。
    2 账户管理及资金管理
    2.1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投资权
限进行投资操作,独立董事就投资的审批程序是否合理、内控
程序是否健全及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2.2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2.2.1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
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2.2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
币的,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
公司向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渠道进行投票。
    2.2.3 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深交所相
关规定不相符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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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公司的证券投资只在以公司、控股子公司名义开设的
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上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
资金(委托理财除外)进行证券投资。
    2.5 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
引第 4 号—证券投资》的规定,在证券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有关决议公开披露前,向深交所报备相
应的证券投资账户和资金账户信息,接受深交所的监管。
    2.6 公司开户、转户、销户需经董事长批准。公司开户券
商原则上选择中国证券业协会审核的创新类或规范类券商。
    2.7 公司在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与开户银行、证券公
司达成三方存管协议,使银行账户与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对
接。根据公司自有资金情况及投资计划,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
资金可以一次性或分批转入资金账户,任何一笔资金调拨至资
金账户均须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分管负责人同意后才
能进行。资金账户中的资金只能转回公司指定三方存管的银行
账户。
    2.8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资金划拨程序严格遵守公司财务
管理制度。
    2.9 公司内审部门每季度末对公司当期证券投资进行审
计和监督,对证券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
理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由财务部门按会计制度的规
定计提跌价准备。
    3 投资管理与组织实施
    3.1 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进行证券投资前,熟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市场投资行为的规定,严禁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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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3.2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证券投资决议后,在
董事长或分管负责人领导下,公司董事会秘书室(以下简称“董
秘室”)负责证券投资的具体实施,保管证券账户卡、证券交
易密码,并归口管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公司财
务部门负责资金密码、证券投资资金的调拨和管理。
    3.3 公司董秘室树立稳健投资的理念,并适时接受专业证
券投资机构的服务,分析市场走势,对已投资的有关情况做出
跟踪,随时向董事长报告证券投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
控制情况。
    4 核算管理
    4.1 公司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管理。资金进出证券
投资资金账户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按程序审批签字。证券投
资资金账户上的资金管理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
为原则。
    4.2 公司进行的证券投资完成后,董秘室及时取得相的投
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转交财务部作为记账凭证。
    4.3 公司财务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
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
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
确列报。
    5 证券投资监督和信息披露
    5.1 由于证券投资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公司通过以下具
体措施,力求控制风险,监督证券投资行为:
    5.1.1 参与和实施证券投资计划的人员具备较强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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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理论知识及丰富的证券投资管理经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
具有丰富证券投资实战管理经验的人员提供咨询。
    5.1.2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
券投资情况,以此加强对公司证券投资项目的前期与跟踪管
理,控制风险。
    5.1.3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进行定期或
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
停止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
    5.1.4 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并有权聘任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资金的专项审计。
    5.2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公
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
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信
息。
    5.3 公司证券投资相关参与和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
披露前保守公司证券投资秘密,不得对外公布,不得利用知悉
公司证券投资的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5.4 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报送的证券投资信息进行分析和
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
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
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5.5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
公司遭受损失的,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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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 附则
    6.1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6.2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
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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