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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韶钢松山:公司与宝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存贷款风险处置预案2020-03-31  

						证券代码:000717         证券简称: 韶钢松山           公告编号:2020-22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
     与宝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存贷款风险处置预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下属子公司在宝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宝钢财务公司”)存贷款
和开展其他金融业务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维护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结合中国证监会
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制定本预案。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成立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
任组长,公司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包括财务 、内控(法
务、审计)等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存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工
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由财务部负责人兼任工作小组组长,具体负责日常的监督
与管理工作,严控与宝钢财务公司发生的存款等金融业务风险。


    第三条 领导小组作为风险防范处置机构,在宝钢财务公司发生风险时,应立即启
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第四条 对存贷款风险的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存贷款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由领导工作组统一领导,
对董事会负责,具体负责存贷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职责明确,协调合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化解
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收集信息,重在防范。督促宝钢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宝钢财务
公司经营情况,并从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及各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信息,
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四)及早预警,及时处置。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对存贷款风险做到早
发现、早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化解风险,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存贷
款风险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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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信息披露与报告

    第五条 公司应建立存款等金融业务风险报告制度,对宝钢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
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一)公司应认真查阅宝钢财务公司相关证件 ,包括《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等,充分了解宝钢财务公司机构设置、制度建设、运行状况等相关信息,加
强风险评估管理。
    (二)发生存款等金融业务期间,公司应取得宝钢财务公司的审计报告等财务资料,
评估宝钢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并关注宝钢财务公司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
办法》的执行情况。
    (三)发生存款等金融业务期间,应取得并审阅宝钢财务公司的季报和半年报,评
估宝钢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由领导小组根据信息资料分析定期出具风险评估报
告,向董事会汇报,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披露。
    第六条 公司与宝钢财务公司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
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处置程序

    第七条 在与宝钢财务公司发生存款等金融业务期间,宝钢财务公司出现下列规定
的任一情形时,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同时及时履行相应的临时信息披露
义 务:
    (一)宝钢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 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 31 条、第 32
条或第 33 条规定的情形;
    (二)宝钢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 34
条规定的要求;
    (三)宝钢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
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
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宝钢宝钢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
营风险等事项;
    (五)宝钢财务公司的股东对宝钢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还;
    (六)宝钢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七)宝钢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
金的 10%;
    (八)宝钢财务公司因违法违 规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
政处罚;
    (九)宝钢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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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八条 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发生后,财务部负责人应立即向风险预防处置领导
小组报告。领导小组应组织人员及时了解信息,分析整理情况后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公司
董事会。
    第九条 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处置预案程序启动后,领导小组应组织人员敦促宝
钢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存贷款等金
融业务风险发生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制定风险处
置方案。风险处置方案应当根据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补充。风险处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应采取的措施及应达到的目标;
    2.各项化解措施的组织实施;
    3.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十条公司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风险处置方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风险预防处
置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各项化险措施,积极做好风险
处置工作。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理

    第十一条 突发性存款等金融业务风险平息后,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宝钢财务公司的
监督,重新对宝钢财务公司存款等金融业务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调整存款金额。
    第十二条 针对宝钢财务公司突发性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领导小组要组
织人员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存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
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预案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本预案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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