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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韶钢松山: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0-07-23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0年7月22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0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 总则
    1.1 为规范广东韶钢松山股份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规
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
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
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
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1.3 公司应当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管理能力,严格按照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科学、民主、审慎地进行决策,
强化对募集资金使用及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切实提高经营
效率和盈利能力。
    2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2.1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
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
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
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2.2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安全、便于监督管理的原
则,应当选择已建立授信关系,信誉良好、服务周到、存取方
便的商业银行设立专用帐户存储募集资金。
    2.3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
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
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2.3.1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2.3.2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
存放金额;
    2.3.3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
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2.3.4 商业银行每月应当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2.3.5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
查询专户资料;
    2.3.6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
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2.3.7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
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2.3.8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
终止三方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
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由公司、实施募投
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
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
方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
并及时公告。
    3 募集资金使用
    3.1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
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中承诺的相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募集
资金的投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
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3.2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的主营业务,不得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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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
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
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进行其他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3.3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
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
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
利益。
    3.4 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执行权限和程序严格按
公司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执行。
    3.5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
组织实施,投资管理部要编制具体工作进度计划,保证各项工
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财务部报送具体工作进度计划
和实际完成进度情况。
    3.7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
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
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
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
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3.7.1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3.7.2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3.7.3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
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3.7.4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3.8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3.8.1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自筹资金;
    3.8.2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3.8.3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3.8.4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3.8.5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3.8.6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
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3.9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使用
节余资金应当按照前述第 3.8 条履行相应程序。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
净额 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
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述程序,但使用情况应当
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3.10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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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
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
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3.11 为避免资金闲置,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在确保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前提下,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用于
补充流动资金,公司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
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1.1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的正常进行;
    3.11.2 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3.11.3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3.11.4 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
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3.12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3.12.1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
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3.12.2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12.3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3.12.4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
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3.12.5 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出具的意见;
    3.12.6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
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3.13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
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3.13.1 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
供保本承诺;
    3.13.2 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
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
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3.14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
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3.14.1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
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3.14.2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3.14.3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
常进行的措施;
    3.14.4 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
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及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
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3.14.5 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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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
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
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4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4.1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4.1.1 取消或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4.1.2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
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4.1.3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4.1.4 其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的情形。
    4.2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4.3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
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
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
效益。
    4.4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方式实
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
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有效控制。
    4.5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免
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4.6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
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4.7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部分募集资金项目
终止或者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后出现节余资金,将部分募集
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4.7.1 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4.7.2 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4.7.3 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5 超募资金使用
    5.1 公司应当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地使用超募资
金:
    5.1.1 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5.1.2 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5.1.3 归还银行贷款;
    5.1.4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5.1.5 进行现金管理;
    5.1.6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5.2 上市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
照在建项目和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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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机构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及独立董事应当出具专项意见。项目涉及关联交
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
第九章、第十章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5.3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以及保荐机构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
下要求:
    5.3.1 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 12 个月内不进行证
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
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5.3.2 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
动资金,每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6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6.1 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
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6.2 公司内控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
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
    6.3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
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
期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规
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
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或“否
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
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
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
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
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
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
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
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6.4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
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
留结论”或“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
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
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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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6.5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
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
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7 附则
    7.1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2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7.3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7.4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前版文
件同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