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钢松山: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1-08
证券代码:000717 证券简称:韶钢松山 公告编号:2021-03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1 月 7 日(星期四)下午 2:45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 月 7 日上午 9:15
至 2021 年 1 月 7 日下午 3:00 中的任意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 月 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韶钢办公楼 B1001 会议室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进行。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解旗先生
公司董事、董事长李世平先生因工作原因辞职,根据《公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
由公司副董事长解旗先生主持。
6.股权登记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 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共 17 人,代表 股份
1
1,370,150,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6.6289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 人,代表股份 1,284,807,2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3.1016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0 人,代表股份 85,342,81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5273 %。
2.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
务所邵芳、叶可安律师对本次大会进行见证。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方式逐项审议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内容详见公司 2020 年 9 月 22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公司《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公告》。表决情况如下:
同 意 1,346,770,314 股 , 占出 席 本 次 股东 大 会 有 效 表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8.2936 %;
反对 32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9 %;
弃权 23,052,5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825 %。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3,257,4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0142 %;
反对 327,200 股 ,占 出席 本次 股东 大会中 小投 资者 有效 表决 权股 份总 数的
0.3777 %;
弃权 23,052,5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6082 %。
表决结果: 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补选谢志雄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内容详见公司 2020 年 12 月 22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公司《关于补选谢志雄先
生为公司董事的公告》。表决情况如下:
同 意 1,364,479,930 股, 占出席本 次股东 大会有 效表决权 股份总 数的
99.5862 %;
反对 5,667,0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36 %;
弃权 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80,967,0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
93.4553 %;
反对 5,667,070 股,占 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 数的
6.5412 %;
弃权 3,1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35 %。
表决结果: 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邵芳、叶可安 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经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 2020 年 12 月 22 日
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3.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详见 2021 年 1 月 4
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4.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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