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钢松山:韶钢松山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7-08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3 层 邮政编码:510623
23/F, R&F Center, 10#Huaxia Road, TianHe District, Guangzhou 510623
电话/Tel:(8620) 2826 1688 传真/Fax:(8620) 2826 1666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东韶钢松山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叶可安律师、黄启发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对公司召开的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了
核查和见证,并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法律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
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1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公司《关于补选李国权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并将前述议案提交给股
东大会审议。
2.2021 年 6 月 22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公告。根据上述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会议通知载明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
点、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的
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7 月 7 日 14:45 在广东省韶关市曲江韶钢
营销中心 1002 会议室如期召开,董事长解旗先生主持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7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
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
排。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的内容一
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名,持有公司股份
数共计 1,285,019,09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1104%。本所律师已核查了上述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人数 144 名,代表股份 140,428,38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8040%,通过网
络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
证。
3.列席人员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
和见证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负责召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关于补选李国权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上
述议案的具体内容已由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公告。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上述公告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据此,在本次会议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补选李国权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03,421,6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4548%;反对 16,909,1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1862%;弃权 5,11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9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19,908,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4817%;反对 16,909,136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133%;弃权 5,116,7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050%。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
章小炎 叶可安
______________
黄启发
2021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