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17 证券简称:韶钢松山 公告编号:2021-57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11 月 16 日(星期二)下午 2: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1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 2021 年 11 月 16 日下午 3:00 中的任意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1 月 1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韶钢办公楼北楼一楼(B1001)会议室。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进行。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解旗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21 年 11 月 9 日。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5 人,代表股份 1,405,006,9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8.0695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人,代表股份 1,284,309,4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 53.081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0 人,代表股份 120,697,411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9885 %,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 务所全奋、黄启发律师对本次大会进行见证。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方式审议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更新调整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1 年 10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更新调整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公告》。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调整以《关于更新调整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公告》为准。公司原第八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六次临时会 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不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控股股东宝武集团中南钢铁有限公司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17,063,9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537 %; 反对 4,41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376 %; 弃权 1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7 %。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17,063,9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537 %; 反对 4,41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376 %; 弃权 1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7 %。 表决结果: 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1 年 10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的公告》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如下: 同 意 1,295,401,1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1989 %; 2 反对 109,595,1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003 %; 弃权 1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1,888,2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51 %; 反对 109,595,1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2062 %; 弃权 1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7 %。 表决结果: 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1 年 10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第八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及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表决情况如下: 同 意 1,295,401,132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2.1989 %; 反对 108,594,6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291 %; 弃权 1,01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0 %。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1,888,2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50 %; 反对 108,594,6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3828 %; 弃权 1,01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322 %。 表决结果: 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1 年 10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第八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及修订后的《董事会议事规则》。表决情况如下: 同 意 1,295,401,132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2.1989 %; 3 反对 109,595,1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003 %; 弃权 1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1,888,2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50 %; 反对 109,595,1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2063 %; 弃权 1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7 %。 表决结果: 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1 年 10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第八届监事会 2021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及修订后的《监事会议事规则》。表决情况如下: 同 意 1,295,401,132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2.1989 %; 反对 108,594,6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291 %; 弃权 1,01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0 %。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1,888,2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50 %; 反对 108,594,6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3828 %; 弃权 1,01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322 %。 表决结果: 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拟续聘 2021 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1 年 10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拟续聘 2021 年 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表决情况如下: 同 意 1,383,090,6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 98.4401 %; 反对 5,82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44 %; 弃权 16,09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55 %。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99,577,7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9610 %; 反对 5,82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918 %; 弃权 16,09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472 %。 表决结果: 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全奋、黄启发 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经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 2021 年 10 月 29 日 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 http://www.cninfo.com.cn)。 3.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7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