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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韶钢松山: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1年11月)2021-11-17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2021 年 11 月 16 日经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
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广东韶钢
松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等相关规
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
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
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
使职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股东大会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
纵等违法活动。
    第三条 股 东 大 会 由 全 体 股 东 组 成 。 股 东 大 会 是 公 司

                                1
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如下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
                             2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五) 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
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六)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因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票;
    (十九)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的担保;
    (二)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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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 30%;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
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六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临时股东大会
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
所定人数为 7 人的 2/3 人数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报告中国证
                             4
监会广东证券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本部所在地
或股东大会召集人在公告中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
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本公司股东大
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参加本公司召开的
股东大会。
    第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
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


    第九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
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
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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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
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
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
益的股东。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
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
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
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
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
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
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权利。
    第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
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
的书面文件并缴付合理费用,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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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
义务。
    第十五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
面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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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执行。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期
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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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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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
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在册
的股东名册。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
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二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
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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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起始期限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及会议期限;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
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
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
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提
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
及理由。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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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
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
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
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三十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
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
部门查处。
    第三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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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
和表决。
    出席会议的股东必须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期限和地点
进行股东登记,未进行股东登记的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会,
但不享有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
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
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
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
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
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
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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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
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
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
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
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
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
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
止。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
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总经理)、高级副总裁及副总
裁(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并邀请年
审会计师出席年度股东大会,对投资者关心和质疑的公司年报
和审计等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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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
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
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
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
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
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
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在与选举董事相关的股东
大会上增加董事候选人发言环节,由董事候选人介绍自身情
况、工作履历和上任后工作计划,加强候选董事与股东的沟通
和互动,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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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
记为准。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总裁(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
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四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
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
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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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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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
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
的表决情况。
    与公司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 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自行要求回避的,由该
关联股东向董事会提出申请,董事会决定;
    (二) 公司或其他股东要求关联股东回避的,由公司或
其他股东向董事会提出申请,由董事会决定。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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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
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五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总经理)和其它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大会表决。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已经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董事、监
事候选人还应表明具有任职资格并愿意接受提名人的书面承
诺书。
    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的 5%以上的股东提名。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先由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及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
举。
    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通过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股东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公司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已发行股份的 5%以上的股东提名。股东提名的监事候选人,
先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直接进入监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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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就选举 2 名以上(含 2 名)董事或者监事进行表
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的操作细则如下:
    (一) 公司股东拥有的每一股份,有与应选出董事、监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票数,即股东在选举董事、监事时所拥有的
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应选董事、监事数之
积。
    (二) 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一人,也可
以分散选举数人,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
总票数。
    (三) 根据规定,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因
此每一股份拥有的表决票数在投票选举中,要遵循上述规定。
    (四) 股东大会依据董事、监事候选人所得表决票数多
少,决定董事、监事人选;当选董事、监事所得的票数还必须
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
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
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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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
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
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
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
为准。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
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
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
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
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
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
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
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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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
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第六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
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
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
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
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
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
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立即就任。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
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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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后生效。
    第六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以及国家
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执行,并参照国家监管机关
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所颁布的规范意见办理。
    第六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将根据公司发展和经营管理的需
要,并按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不时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由
股东大会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第七十条     本规则中,“以上”、“以内”含本数,“不足”、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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