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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韶钢松山:董事会议事规则(2021年11月)2021-11-17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 2021 年 11 月 16 日经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议事方式、议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
策,保证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并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广东韶
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
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负
责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并依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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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须持有公司股份。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
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
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经查实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董事会事务并
勤勉履行职责的;
    (八) 最近36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公开批评两次及以上
的;
    (九) 最近36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两次及以上
或批评三次及以上的;
    (十) 严重失职或滥用职权的;

    (十一) 导致公司权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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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
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
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 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
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 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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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
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
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情况,董事可随时联
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要求就公司经营管理情况提供详细资
料、解释或进行讨论。董事可以要求公司及时回复其提出的问
题,及时提供其需要的资料;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
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
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 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以正常合理的谨慎
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
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七) 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
媒体有关公司的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
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
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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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勤勉义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
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时为止。预计董事会无法如期完成换届,董事会应提前披
露董事会延期换届公告。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总裁(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董事选聘程序为:本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需披露董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
解。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
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
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采用累积投
票制。公司和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
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
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本公司董事会可以由职工代表担任董事,职工代表担任董
事的名额不得超过 2 人。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直接进入董事会。
    第十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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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
会予以撤换。
    第十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为 7 人的 2/3 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
效。
    第十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
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董事辞职
生效或者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承担忠实义务的具体期限
为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结束后一年内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
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
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
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十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按本节董事履职外,还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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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履职。


                     第二章 独立董事


    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
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
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 1/3 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
1 名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
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忠诚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利益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
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且担任公司独立
董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条
件。
    (一)《公司法》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三)《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的相关规定;
    (四)深交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业务规则的相
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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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
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
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十八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
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独
立董事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
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
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
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
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第十八条规定的特别职权应当取
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二十条 如独立董事按照第十八条规定提出的提议未被
采纳或其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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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本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
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且或高于本公司最近经审计净
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
措施回收欠款;
    (五) 公司年度对外担保的情况;
    (六)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
保留审计意见的涉及事项;
    (七) 公司因执行新会计准则以外的原因作出的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八) 公司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
    (九)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十) 达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披露的交易事
项;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
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
意见及其障碍。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将独
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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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公司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
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前款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
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
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
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
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
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
效。


                       第三章 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三分之一,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
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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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相关事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室,处理董事会日常
事务。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
理日常事务。公司定期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发送财务报
表、经营管理信息以及重大事项背景材料等资料,确保董事及
时掌握公司业绩、财务状况和前景,有效履行职责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
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职责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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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
建议;
    第三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
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
见。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
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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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对以下事项行使职权:
     1、审议决定如下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低于 30%的;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低于 50%的;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低于 50%的;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低于 50%的;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低于 50%的。
    2、审议决定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
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以下的关联交易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根据总裁(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
副总裁及副总裁(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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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裁(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裁(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制订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回
购股份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的股
份回购计划,并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实施具体回购股份计划;
    (十七) 决定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因公司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回购股份的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下
的股份回购计划。
    (十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
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
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提
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赠与或
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
可协议、委托理财等交易事项,在以下标准范围内的由董事会
决定;低于以下标准的,由总裁(总经理)提出意见,董事长
签署;高于以下标准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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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的 10%以上 30%以下,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
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 5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50%
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5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10%以上 5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六) 公司内部的基建技改投资项目,单个项目投资金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 10%以下,且投资金
额超过 10,000 万元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事项的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
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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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决定董事会会议议程、主持
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签署公司发行的证券、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
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
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四十一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
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
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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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面、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通知;通知时限为:会议
召开之日前两天。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会议审议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应有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
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
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
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
的权利。
    董事应积极参加董事会,如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也不能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时,董事会应提供电子通讯方式
保障董事履行职责。董事不能仅仅依靠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资
料,应主动通过其他渠道获知上市公司信息,特别是应加强与
中小股东的沟通,并在审议相关议案、作出决策时充分考虑中
小股东的利益与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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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会议可以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
只要与会董事能充分进行交流,所有与会董事可视作已亲自出
席会议。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或未以电
子通讯方式表决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董事会秘书可以委托董事会秘书室代为保管。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
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
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五章 董事会提案


    第四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有明
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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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向董事会
提交议案;
    第五十条 提案人应预先将议案提交给董事会秘书,由董
事会秘书汇集分类整理后交董事长审阅,由董事长判断是否符
合有关规定并决定是否列入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议案,董事
长应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议程由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汇
集列入议程。议程内容要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董事和需要
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士。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内容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抵触,并
且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和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 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 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四) 必须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五十三条 当 1/3 以上的董事 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
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
纳。


                  第六章 董事会决议


    第五十四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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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得到独立董事的确认。
    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
其他董事发言或者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
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本
次董事会议程外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五十五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
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室、会议召集人、总裁(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
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
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三) 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
理由和受托董事姓名;
    (四) 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
有关董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五) 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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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由和回避情况;
    (六) 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或独立发表意见的,说明
事前认可情况或所发表的意见;
    (七) 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由会议主持人根据
会议情况,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或签字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
表决权。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
用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
字,且签字同意该决议的董事人数已达到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作出该决议所需的人数的,则可形成有效决议。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对每个列入议程的议案都应以书面形
式作出决定。决定的文字记载方式有两种:纪要和决议。
    第五十九条 董事应当在会议上明确表示同意或反对或弃
权的意见,并记录在会议记录上。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
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
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
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对在表决中投弃权票或未出席
也未委托他人出席的董事,以及虽在讨论中明确提出异议,但
表决中未投反对票的董事,仍应承担责任。
    第六十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
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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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以上人员不得以任何一种方式泄密,更
不得以权谋取私利。如果发生上述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一切
后果,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列席董事会人员以外的列席人员有发言权,
但无表决权。董事会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充分听取列席人员
的意见。
    第六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
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中,“以上”、“超过”都包含本数,“少
于”、“低于”、“以下”、“不足”不含本数。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进行修订。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生效,公司原《董事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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