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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南股份: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2025年)2023-04-28  

                                  广东中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2025 年)

    为了进一步健全广东中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或“本公司”)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
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
告[2022]3 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2023-2025 年)》(下称“本规划”)如下:
    第一条 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
展目标,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所处
发展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
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
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
章程》及《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相关利润分配规定的前提下,重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
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
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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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向投资者
分配利润,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
润分配方式,同时可采取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股利。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最
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股利分配预案须经董事会
批准,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2.未来三年(2023-2025 年),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
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确定公司每年以现金
方式分配的利润的最低比例: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
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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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3.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
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
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
前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
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4.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
现金分红。
    5.如符合利润分配的前提且公司上年度盈利,但公司董事会
做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
式决定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具体的
原因和考虑因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公
司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意见。
    6.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
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四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执行及决策机制
    公司应当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
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周期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明确三年
分红的具体安排和形式,现金分红规划及期间间隔等内容,并经
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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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
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
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公
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董事会需确保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规划,确保其提议修改的
规划内容不违反《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如因公司外
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董事会可以对分红
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行调整,调整时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
出发点,且不得与《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并提交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制定、修订程序为:公司制定未来的
股利分配规划,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且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第五条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公
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0-2022 年)》废止,本规则由公司
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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