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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原传媒: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7  

                                 中原大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八届六次董事会及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独立董事制度》等规章、制度的要求,

我们作为中原大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八届六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核查,基于

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出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2020 年度公

司合并报表实现净利润 933,944,030.38 元,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的净利润为 927,728,961.49 元。母公司 2020 年初未分配利润

372,290,254.33 元,当年实现净利润 326,324,869.96 元,提取法定

盈 余 公 积 金 32,632,487.00 元 , 当 年 向 股 东 分 配 净 利 润

286,497,049.72 元,期末未分配利润为 379,485,587.57 元,具备向

股东进行利润分配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拟以 2020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1,023,203,749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

派发现金股利 3.1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 317,193,162.19 元,

此次分配后,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62,292,425.38 元。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的提出、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

《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也有利于保障公司分红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我们同意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议案》,我们

认为:公司预计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遵守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

则,关联方能够按照合同规定享有其权利、履行其义务。关联交易事

项的发生是公司因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

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关联交易的实施有利于公司持续、良性发展,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

均回避表决,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我们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能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根据自身的实际

情况、特点和管理需要,不断完善和建立了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各项

业务活动均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进行。

    2.公司对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

资、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各项制度均得到了充分有效的实施,能够适应公司现行管理的 要

求和发展的需要,保证公司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

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因此,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符合《企业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的规定和要求。

    四、关于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

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认为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符

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

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况,亦不存在损害中

小投资者的利益的情况。

   五、关于续聘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

意见

    董事会在发出《关于续聘年度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

案》前,已经取得了我们的认可。致同所在本公司各专项审计和年度

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按协议履行了双方所规定

的责任与义务。我们认为续聘致同所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和内

部控制审计机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为河南新华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银行承兑

敞口授信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河南新华物资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深圳托利提

供 4 亿元银行综合授信担保是为了补充其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

因本公司对其的生产、销售绝对控制,担保风险可控,没有损害本公

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七、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公司在保障

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基础上,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5 亿元自有闲置

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会对
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

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八、关于2020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减值准备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公司本次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核销遵照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基于谨慎性原则,能够客观、公允地反

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

们同意公司本次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核销。

    九、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专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也

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使用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无对外担保情况,公司仅为控股子公司和下属全资子公

司提供担保。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了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

法律规定,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公司

章程中明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能够

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所有担保事项均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

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在年度报告中对未到期担保可能承担的连带清

偿责任进行了披露。目前公司担保事项均正常履行,不存在可能因被
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二)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除为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外,不存在为公司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公司

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与

《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说明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相违背的担保事项。

担保均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合法、

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十、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文件的要求,对公司会计

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八届六次董事会所发表的

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李建立




郑海英




赖步连




                                        2021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