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中原大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原大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中原大地传媒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称“公司”或“中原传媒”)之特聘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原大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指派刘天意律师、闫然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下午2 时30分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东路39号A座0811会议室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 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 他公告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 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1年4月27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 资讯网刊登了《中原大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5月20日下午2时30分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 东路39号A座0811会议室召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经审查认为,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二十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 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 案为: 1、《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20年度度报告全文及报告摘要》; 4、《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公司关于续聘年度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6、《关于为河南新华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提供银行综合授信 担保的议案》; 7、《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8、《关于选举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经审查,以上议案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已 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关于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1、 截止2021年5月1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聘请的律师; 4、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现场与网络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 代理人共计 48 人,代表股份 647,340,212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63.266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645,011,692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63.038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5 人,代表股份 2,328,52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27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7 人,代表股份 3,108,52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03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780,00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76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5 人,代表股份 2,328,52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276%。 另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及其他与本次 股东大会有关的人员参加。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人员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程序 经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本意见书第一条 所列示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 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 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1、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除可以选 择现场投票外,还可以采取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了 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交易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2、网络投票的时间 公司已在深交所网站上公告了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 3、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是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因此本所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假设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 格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网络投票的公告、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合法有效。 五、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5,908,9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789%;反对 1,314,5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31%;弃权 116,7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4,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77,2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3.9570%;反对 1,314,5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2.2888%;弃权 116,7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542%。 2、《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5,908,9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789%;反对 1,306,3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18%;弃权 124,9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4,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77,2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3.9570%;反对 1,306,3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2.0250%;弃权 124,9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018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报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5,908,9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789%;反对 1,314,5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31%;弃权 116,7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4,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77,2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3.9570%;反对 1,314,5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2.2888%;弃权 116,7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542%。 4、《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5,500,1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158%;反对 1,812,3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99%;弃权 27,7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68,4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0.8601%;反对 1,812,3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8.3028%;弃权 27,7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911%。 5、《公司关于续聘年度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5,908,9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789%;反对 1,306,3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18%;弃权 124,9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4,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77,2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3.9570%;反对 1,306,3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2.0250%;弃权 124,900 股(其中,因未投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票默认弃权 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0180%。 6、《关于为河南新华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提供银行综合授信 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5,524,7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195%;反对 1,762,7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24%;弃权 52,7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4,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93,0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5974%;反对 1,762,7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6.7072%;弃权 52,7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953%。 7、《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5,876,2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738%;反对 1,339,0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69%;弃权 124,9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4,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44,5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2.9050%;反对 1,339,0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3.0770%;弃权 124,9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0180%。 8、《关于选举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5,847,4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694%;反对 1,367,8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13%;弃权 124,9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4,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15,7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1.9786%;反对 1,367,86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4.0035%;弃权 124,9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0179%。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 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中原大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李 强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刘天意律师 闫然律师 2021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