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传媒:中原传媒投资收益分配管理办法2022-02-15
中原大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经公司 2022 年 2 月 14 日召开的八届十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原大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
传媒”或“本公司”)投资收益的管理,规范投资企业利润分配行为,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投资企业是指本公司直接投资的全资子公
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投资收益管理是指本公司以投资者的
身份决定或参与上述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决策,并依据最终的利润分
配进行相关的财务处理。
第三条 投资收益管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合法性原则。本公司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
公司的《公司章程》行使对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权;
2.规范性原则。包括:(一)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符合投资企业的
决策程序;(二)本公司通过派往投资企业的董事或有决策权的管理
人员行使股东的投资收益权;(三)本公司的外派董事或有决策权的
管理人员,在参与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决策中必须遵循本公司董事会
的决策意向,保证中原传媒的合法权益。
3.公司利益最大化原则。对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管理应以维护中
原传媒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并与本公司的总体发展战略相一致。
4.保障性原则。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应当能够保障本公司在合
并报表的基础上向本公司所有股东进行分红、送股以及转增等事宜;
保障本公司产业发展基金筹集需求;保障本公司集中财力办大事的战
略需求。
第四条 对投资企业投资收益的管理,按本公司的持股比例分别
确定。分派的时间,全资子公司为年度财务决算后一个月内;控股子
公司为有关财务决算经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一个月内;参股
子公司按投资企业董事会决议执行。
1.河南省新华书店发行集团有限公司按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
润的 50%计算缴纳。
2.其他全资子公司按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50%(大象出版
社郑东新区分公司按 80%)计算缴纳。
3.控股子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其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
会决定。
4.参股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参股公司主要股东提出,并由参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
第五条 本公司对投资企业投资收益管理的职责分工:
1.本公司对投资企业利润分配的原则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2.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利润分配的日常管理由
公司财务部负责。
第六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