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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原传媒: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08  

                                  中原大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外担保及八届十二次董事会所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原大地

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八届十
二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核查,基于客观、独立
判断的立场,发表出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2021 年度公

司合并报表实现净利润 979,040,123.92 元,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的净利润为 975,093,752.95 元。母公司 2021 年初未分配利润

379,485,587.57 元,当年实现净利润 439,989,070.28 元,提取法

定 盈 余 公 积 金 43,998,907.03 元 , 当 年 向 股 东 分 配 净 利 润

317,193,162.19 元,期末未分配利润为 458,282,588.63 元,具备向

股东进行利润分配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拟以 2021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1,023,203,749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

派发现金股利 3.3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 337,657,237.17 元,

此次分配后,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120,625,351.46 元。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的提出、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
《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也有利于保障公司分红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我们同意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预计 2022 年日常关联交易遵守了公平、公开、
公正的原则,关联方能够按照合同规定享有其权利、履行其义务。上
述关联交易是公司因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关联交易的实施有利于公司持续、良性发展,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
事进行了回避,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我们同意《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我们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能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根据自身的实际
情况、特点和管理需要,不断完善和建立了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各项
业务活动均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进行。
    2.公司对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
资、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各项制度均得到了充分有效的实施,能够适应公司现行管理的 要
求和发展的需要,保证公司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
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因此,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符合《企业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和要求。
    四、关于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
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认为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符
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
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况,亦不存在损害中

小投资者的利益的情况。
    五、关于续聘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
意见

    董事会在发出《关于续聘年度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
案》前,已经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致同所在本公司各专项审计和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按协议履行了双方所
规定的责任与义务。我们认为续聘致同所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
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接受控股股东以委托贷款方式拨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
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对于公司接受控股股东 206.76 万元委托贷款事宜,我们认为:
    1.本次公司接受控股股东 206.76 万元委托贷款,符合公司和广
大股东的根本利益。
    2.本次委托贷款的行为严格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七、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公司在保障
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基础上,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5 亿元自有闲置
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会对
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

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八、关于2021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减值准备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核销遵照并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基于谨慎性原则,能够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核销。
    九、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专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也
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使用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无对外担保情况,公司仅为控股子公司和下属全资子公
司提供担保。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了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
法律规定,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公司
章程中明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能够
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所有担保事项均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
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在年度报告中对未到期担保可能承担的连带清
偿责任进行了披露。目前公司担保事项均正常履行,不存在可能因被
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二)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除为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外,不存在为公司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公司
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与

《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说明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相违背的担保事项。

担保均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合法、
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十、关于募集资金部分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
充公司流动资金暨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经核查,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与募

集说明书承诺一致。本次节余募集资金 17,363,368.65 元(占募集资

金总额的 1.76%),拟用于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符合公司经营发

展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

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其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公司关于为深圳托利市托利贸易有限公司提供银行综

合授信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为深圳托利提供总计不超过6,500万元银行综合
授信担保是为了补充其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公司能够有效控制

深圳托利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的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为其提供银行综合授信担保。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八届十二次董事会所发表
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李建立




郑海英




赖步连




                                        2022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