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饮食: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之法律意见书2019-01-02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关于
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
之
法律意见书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八年九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定义与释义.................................................................................................. 3
第二部分 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4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4
(二)收购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
情形........................................................................................................................ 5
第三部分 收购人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法律依据.................................................... 5
(一)触发要约收购的事由................................................................................ 5
(二)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法律依据................................................................ 8
第四部分 本次收购的法定程序................................................................................ 9
(一)本次收购已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9
(二)本次收购尚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9
第五部分 本次收购是否存在或者可能存在法律障碍............................................ 9
第六部分 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 10
第七部分 收购人本次收购过程中是否存在证券违法行为.................................. 11
第八部分 结论意见..................................................................................................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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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之
法律意见书
致: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受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简称“曲
江管委会”)委托,就曲江管委会以无偿划转方式间接受让西安旅游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简称“西旅集团”)持有的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西安饮食”)
国有法人股过程中,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事宜,根据曲江管委会提供的相关文件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9 号——豁免要约
收购申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有关本次无偿划转过程中申请豁免要约收购所涉及的重要法律
问题进行了审查,并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根据本所律
师对相关法律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无偿划转过程中申请豁免要约收购有关的法律问题
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曲江管委会以无偿划转方式间接受让西旅集团持有的西
安饮食国有法人股过程中,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办理曲江管委会以无偿划转方式间接受让西
旅集团持有的西安饮食国有法人股过程中,申请豁免要约收购所需批复之必备文
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2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曲江管委会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必要和适当的
核查和验证后,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定义与释义
在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市政府 指 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受市政府
市国资委 指
委托对西旅集团履行出资人职责,本次划出方
曲江管委会 指 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本次划入方
西安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次无偿划转的标的公
西旅集团 指
司
西安饮食 指 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
西安维德 指 西安维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西安龙基 指 西安龙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西安米高 指 西安米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西安维德、西安龙基、西安米高共同一致作为转让方,
转让方 指
将各自分别持有的西安饮食股份转让给西旅集团
唐城股份 指 西安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通公司 指 西安法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之
本法律意见书 指
法律意见书
曲江管委会以无偿划转方式间接受让西旅集团持有
本次交易 指
的西安饮食国有法人股事项
银河证券 指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即财务顾问
元 指 人民币元
基准日 指 2017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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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根据曲江管委会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文件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
查询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事业单位在线(http://www.gjsy.gov.cn)信息,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曲江管委会的基本情况如下:
事业单位名称 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610100H16257314F
证书号 161010000282
搞好西安曲江旅游度假区建设,为西安旅游经济发展
服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组织实施,度假区管理
制度的制定度假区发展计划和建设规划的编制,批准
宗旨和业务范围 后组织实施区内投资项目的审批,基础设施和公用设
施的建设和管理区内进出口业务和有关涉外事务的管
理区内劳动人事、社会保险、财务监督与审计的统一
管理
地 址 西安市雁塔区杜陵邑南路 6 号
法定代表人 姚立军
开办资金 260978.91 万元
经费来源 自收自支 (自收自支)
举办单位 西安市人民政府
证书有效日期 2017-03-15 至 2022-03-31
单位状态 正常
登记管理机关 西安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根据曲江管委会提供的《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西安曲江旅游度假区管理
委员会的通知》(市政发【1995】188 号)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西安
曲江旅游度假区更名为西安曲江新区的通知》(市政发【2003】132 号),曲江
管委会为西安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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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购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的情形
根据曲江管委会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收购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
情形:
1. 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 收购人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 收购人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
形。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曲江管委会为依法
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事业单位法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需予以终止的
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具备进行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
第三部分 收购人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法
律依据
(一) 触发要约收购的事由
根据市国资委与曲江管委会于 2018 年 9 月 27 日签署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
划转协议》(以下简称“《无偿划转协议》”),市政府将其授权市国资委持有
的西旅集团 100%的股权通过无偿划转方式转让给曲江管委会。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西旅集团实际控制西安饮食
32.92%的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1. 根据西安饮食《2018 年半年度报告》信息显示,西旅集团直接持有西安
饮食 105,000,000 股股份,占西安饮食总股本的 21.04%。
2. 2007 年 4 月 26 日,西安维德、西安龙基、西安米高分别书面授权委托
西旅集团参加西安饮食股东大会并分别代为行使 13,340,625 股(占西安饮食当
5
时总股本的 7.77%)、12,212,550 股(占西安饮食当时总股本的 7.12%)、4,096,425
股(占西安饮食当时总股本的 2.39%)表决权(合计 29,649,600 股,占西安饮
食当时总股本的 17.28%),委托期限至上述股份过户至西旅集团止。
历经 2006 年度股权分置改革转增股本、2013 年非公开发行股份、2013 年实
施年度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历次股份变动后,西安饮食总股本由 171,622,650
股增至 499,055,920 股。西安维德、西安龙基、西安米高的股份依次变更为:
26,681,250 股(5.35%)、24,425,100 股(4.89%)、8,192,850 股(1.64%)(合
计 59,299,200 股,占西安饮食总股本的 11.88%)。
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根据收购人提供的资料,西旅集团与西安维德、
西安龙基、西安米高针对上述 11.88%股份的交易主要情况如下:
(1)2006 年 8 月 17 日,西旅集团与西安维德、西安龙基、西安米高签署
了《股权置换协议》,并于同日分别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质押协议》,
约定西安维德、西安龙基、西安米高作为转让方分别将持有西安饮食的有限售条
件股份 13,340,625 股(占西安饮食当时总股本的 7.77%)、12,212,550 股(占
西安饮食当时总股本的 7.12%)、4,096,425 股(占西安饮食当时总股本的 2.39%)
(合计 29,649,600 股,占西安饮食当时总股本的 17.28%)转让给西旅集团。股
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包括代偿银行贷款 3,330 万元、以唐城股份 14064700 股
(占唐城股份总股本的 30%)作价抵偿 17,299,581 元、现金支付 53,174,019 元
三部分,共计 103,773,600 元。
(2)转让方分别将上述西安饮食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质押给西旅集团,并分
别于 2006 年 8 月 28 日、9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办理了证券质押登记手续。质押期间为质押公告之日起至股份交割过户至西旅
集团之日止。在质押期间,上述股份予以冻结。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
股份仍处于质押、冻结状态。
(3)2007 年 4 月 26 日,转让方、西旅集团、法通公司签订《股权置换协
议》补充协议,基于西旅集团已采取向转让方支付现金 8647.4019 万元,以及将
西旅集团持有的唐城股份 30%法人股过户至转让方作价抵偿的二种方式向转让
方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法通公司已收购他人持有唐城股份 6.4%股份,约定:西
旅集团负责垫资从唐城股份其他股东收购唐城股份 14.6%的股份,所收购股份直
6
接过户至法通公司等。同日,转让方向西旅集团分别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
将上述质押的西安饮食股份的表决权授予西旅集团,授权期限至股份过户至西旅
集团名下之日止。
(4)通过唐城股份 2007 年 4 月形成的关于 30%股份转让的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董事会决议、章程修正案、工商部门对章程修正案备案的通知书等,及关于
重新选举产生新任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西旅集团、西安维
德、法通公司参会并代表总股本 70.39%的表决权)、对董事、监事变更工商备
案资料等显示,西旅集团已积极履行转出唐城股份 30%股份的义务。另外,截止
2008 年 1 月,西旅集团已按《股权置换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代偿银行贷款并
支付了现金价款,协助法通公司收购唐城股份 14.6%的股份。但因唐城公司的股
权托管公司西安中信股权托管有限公司现已被吊销且无法联络,以上涉及的唐城
股份 51%股份在股权托管公司的变更登记情况尚无法核实。
(5)2007 年 6 月 20 日西安饮食召开股东大会,已针对该 11.88%股份的转
让完成章程修改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
(6)2008 年 2 月 1 日,法通公司向唐城股份出具《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提
案》,表示其持有唐城股份的股份已达公司股本总额的 51%。但根据西旅集团介
绍,转让方在指定主体法通公司取得唐城股份 51%的股份后,因唐城股份职工
抵触而无法实际控制唐城股份等原因,拒绝配合办理上述西安饮食 11.88%股份
过户手续,导致西安饮食该部分股份至今未能登记过户至西旅集团名下。
(7)2018 年 6 月 1 日,转让方分别致函西旅集团,要求即日起撤销委托表
决权,西旅集团 2018 年 6 月 15 日分别回函认为该等撤销要求违反了双方之间的
合同约定以及《授权委托书》之授权期限,西旅集团对上述撤销行为不予认可,
该授权撤销无效。西安饮食委托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就该撤销委托表决权事宜出
具了《专项说明意见》,认为该单方撤销授权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
本所律师认为,西旅集团积极履行《股权置换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义务,
为转让方西安维德、西安龙基、西安米高持有西安饮食 11.88%股份的质押权人,
在该部分股份变更登记至西旅集团名下前依据转让方的书面授权委托取得了表
决权,应视为与西安维德、西安龙基、西安米高构成一致行动人,且已通过修改
章程及更换西安饮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现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结
7
合深圳交易所 2018 年 3 月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业务
指引(征求意见稿)》,本所律师谨慎认为,基于西旅集团对西安饮食已长期形
成实际控制的事实,虽然西安维德、西安龙基、西安米高单方撤销行为存在争议、
西安饮食 11.88%股份尚未完成过户,但秉承“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为投资
者提供决策有用信息”、“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的理念,仍应持续认定西旅集团
合计实际控制西安饮食 32.92%股份,本次交易行为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综上,上述无偿划转完成后,曲江管委会将持有西旅集团 100%股权,通过
西旅集团间接控制西安饮食 32.92%的股份。根据《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无偿划转将导致曲江管委会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二) 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中国证监会自收
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向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中国证监会
不同意其申请的,相关投资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办理:(一)经
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
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 30%;”
根据曲江管委会提供的文件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2018 年 9 月 26 日,
市政府作出《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西安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无偿划转有关事宜
的通知》(市政函[2018]105 号),本次无偿划转事项系由市政府决定。本次划
转完成后,曲江管委会通过西旅集团将间接控制西安饮食 32.92%的股份。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可提出免于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
东发出收购要约的情形,曲江管委会可依法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
8
第四部分 本次收购的法定程序
(一) 本次收购已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2018 年 9 月 26 日,市政府作出《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西安旅游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无偿划转有关事宜的通知》(市政函[2018]105 号),决定将市政府授
权市国资委持有的西旅集团 100%股权无偿划转给曲江管委会持有,由曲江管委
会履行出资人职责。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下列无偿划转事
项,依据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划转企业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次)的审计报告或经国
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直接进行账务调整,并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
手续。…… (三)由划入、划出方政府决定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在互不隶属的
政府的国资监管机构之间的无偿划转;”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
定,市国资委、曲江管委会分别根据市政府授权,对市政府不同管辖范围内的国
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经上述市政府决定后,市国资委、曲江管委会可直接依
照该决定执行本次无偿划转事项。
(二)本次收购尚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本次收购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曲江管委会本次申请免于发出要约收购无
异议。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
次申请豁免要约收购无异议外,本次收购相关方已经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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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本次收购是否存在或者可能存
在法律障碍
根据曲江管委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持有的西旅集团 100%的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质
押、冻结或者限制划转情形。
本次收购涉及的西安饮食的股份中西旅集团持有的 105,000,000 股为 A 股无
限售流通股(占西安饮食总股本的 21.04%),西安维德、西安龙基和西安米高
合计持有的 59,299,200 股为限售流通 A 股(占西安饮食总股本的 11.88%),西
安维德、西安龙基和西安米高与西旅集团签订《股权质押协议》和《授权委托书》
将其所持西安饮食股份的 5.35%、4.89%和 1.64%质押给西旅集团,并将其股东大
会表决权委托给西旅集团直至将股份过户至西旅集团。除此之外,不存在质押、
司法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申请豁免要约收购
无异议后,本次收购的实施不存在法律障碍。
第六部分 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
根据曲江管委会提供的文件和说明并经核查,西安饮食于 2018 年 7 月 20
日对外披露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西安饮食收到
控股股东西旅集团转来实际控制人市国资委《关于拟将西安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给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持有的通知》(市国发[2018]105
号);于 2018 年 9 月 27 日对外披露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事项的
进展公告》,西安饮食收到控股股东西旅集团转发的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西安
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无偿划转有关事宜的通知》(市政函[2018]105 号)。截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曲江管委会已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要
求编制了西安饮食《收购报告书》及《收购报告书摘要》,并通知西安饮食公告
《收购报告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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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尚待取得中国
证监会豁免收购人免于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后所需履行的信
息披露义务外,收购人已就《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要求披露的本次收购相关
信息履行了披露义务。
第七部分 收购人本次收购过程中是否存
在证券违法行为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提供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收购
人、收购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截至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对应的首次公告
日前 6 个月内,未发生买卖西安饮食股票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西安
饮食股票的情形,收购人在本次收购过程中不存在违反《证券法》等相关证券法
律及行政法规的证券违法行为。
第八部分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对曲江管委会提供的书面文件及有关法律事实进行适当
核查后认为:
1.收购人具备进行本次收购合法的主体资格;
2.本次收购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人可依法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
3.除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申请豁免要约收购无异议外,本次收购相
关方已经履行了相应的法定程序;
4.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申请豁免要约收购无异议后,本次收购的实施
不存在法律障碍;
5.收购人已就《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要求披露的本次收购相关信息进
行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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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收购人在本次收购过程中不存在违反 《证券法》等相关证券法律及行政
法规的证券违法行为。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伍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12
(本页为《关于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之法律意见书》签
署页,无正文)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窦醒亚)
经办律师: (王胜兵)
经办律师: (贾丽倩)
2018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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