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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西安饮食: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饮食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5-07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2】陕丰律(见)字第【02336】号




                       二〇二二年五月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2022】陕丰律(见)字第【02336】号




致: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西安饮食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西安饮食”)委托,指派郑顾

群、李若水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1 年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

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其他相关规章的规

定,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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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

    1.公司向本所提供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资料

均真实、完整、有效,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者

原件一致,无任何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且一切足

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

    2.本所仅就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

对与会计审计等有关的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

及引用审计报告、公告等内容时,均严格按照有关单位提供或公

告的报告或相关文件引述,本所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

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这

些文件的内容,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3.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本所律师依法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

文件,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和行为的陈述和说明,对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过程的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

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

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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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此基础上,本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出具并提供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一)2022 年 4 月 13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二)2022 年 4 月 15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发布《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22 号),

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

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以及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公告通知全体股东。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并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已于 2022 年 5 月 6 日下午 14:30,在西安

市曲江新区西影路 508 号西影大厦 7 层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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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靳文平】先生主

持。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表及出席现场会议的统计

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共计【12】人,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45,027,8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42.6942】%,其中:

    1.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共计【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43,661,4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4561】%(按四舍五入保留

四位小数方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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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

的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2 年 4 月 26 日)《前 N 名

证券持有人名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登记签名册,对出席会议

的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法人股东及

其他组织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股票账户卡、出席人身份证进行了查验,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主体资格均合法、

有效。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的

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为【1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366,40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381】%(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方式计

算)。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

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1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5,870,299】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229】%(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

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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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为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已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均

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即:

    1、审议《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审议《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6、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审议《关于向银行申请 2022 年度综合授信及流动资金

贷款额度的议案》;

    8、审议《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9、审议《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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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核查、见证,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在

公司发布的《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

并在发布上述通知时,分别将拟审议的议案具体内容予以公布。

本次会议不存在需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实际

审议的事项与《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所列明

的事项相符,不存在修改原有会议议程、提出新议案以及对《关

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的情形。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方式和计票规则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通知》的规定,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

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如果出现重复投票将按以下规则

处理:

    1.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股东应当

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意见。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

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

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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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计投票提案外的其

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

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

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

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

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

准。

    4.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上市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

可以使用持有该上市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

络投票,且投票后视为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

股份均已投出与上述投票相同意见的表决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

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5.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大会任一提案进行一次以

上有效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

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对于该股东

未表决或者不符合要求投票的提案,该股东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

权计算。

    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

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担保

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B 股境外代理人、香

港结算公司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通过互联网投

票系统填报的受托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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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不视为有效投票,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对列入议程的所有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均采取非累积投票表决,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现场会议中,与会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履行了全部会议

议程,以书面方式进行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按《公司章

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

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在《会议通知》确定的时

间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三)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股东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经见证,本所律师现确认如下表决结果(均

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方式计算):

    1、《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股数【244,938,88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99.9637】%;反对股数【88,700】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362】%;弃权

股数【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5,781,2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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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8.4839】%;反对

【8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的【1.5110】%;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

投票)的【0.0051】%。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2、《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股数【244,938,88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99.9637】%;反对股数【88,700】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362】%;弃权

股数【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5,781,2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8.4839】%;反对

【8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的【1.5110】%;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

投票)的【0.0051】%。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3、《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股数【244,927,68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99.9591】%;反对股数【99,900】股,占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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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408】%;弃权

股数【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5,770,0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8.2931】%;反对

【9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的【1.7018】%;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

投票)的【0.0051】%。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4、《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股数【244,927,68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99.9591】%;反对股数【99,900】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408】%;弃权

股数【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5,770,0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8.2931】%;反对

【9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的【1.7018】%;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

投票)的【0.0051】%。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5、《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股数【244,938,88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99.9637】%;反对股数【88,700】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362】%;弃权

股数【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5,781,2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8.4839】%;反对

【8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的【1.5110】%;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

投票)的【0.0051】%。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股数【244,938,88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99.9637】%;反对股数【88,700】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362】%;弃权

股数【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5,781,2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8.4839】%;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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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的【1.5110】%;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

投票)的【0.0051】%。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7、《关于向银行申请 2022 年度综合授信及流动资金贷款额

度的议案》

   同意股数【244,938,88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99.9637】%;反对股数【88,700】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362】%;弃权

股数【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5,781,2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8.4839】%;反对

【8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的【1.5110】%;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

投票)的【0.0051】%。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8、《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数【244,938,88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99.9637】%;反对股数【88,700】股,占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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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362】%;弃权

股数【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5,781,2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8.4839】%;反对

【8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的【1.5110】%;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

投票)的【0.0051】%。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9、《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

   同意股数【244,938,88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99.9637】%;反对股数【88,700】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362】%;弃权

股数【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5,781,2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8.4839】%;反对

【8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的【1.5110】%;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

投票)的【0.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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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由选举的股东代表和监事以及本所律师进行

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现场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

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

的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

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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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