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四川美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9年2月)2019-02-27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
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尚未向投资者公开的重大信
息以及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所应披露的信
息。“披露”是指“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
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公司有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
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
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
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五)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和控股、参股公
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或单位。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
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中国证
监会四川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在公司内、外部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
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
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
时报告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和披露应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第十条 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
报告。定期报告需披露的内容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信息披露
业务备忘录第 1 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为准。
    (一)年度报告应当记载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
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4.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
年度报酬情况;
    6.董事会报告;
    7.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8.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9.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4.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6.财务会计报告;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季度报告应当记载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
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
并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
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
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
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二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
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
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业务收入、主
营业务利润、净资产、总资产、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数据。
    第十四条 临时报告
    公司应当披露的临时公告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重大事项公告、投资公
告、股票交易异常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及涉
及公司日常经营行为及成果的不定期临时性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
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
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
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
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
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
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
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
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
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
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
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
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
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
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
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
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
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
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
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
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
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自上而下,由董事
长、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公司各职能
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和部门负责。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成立信息披露工作组,由董事会办公室、
计划财务部、审计监察室等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并根据信息披露
具体事项,明确其他部门、单位相关负责人作为该事项信息披露
工作组成员。信息披露工作组组长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担任。
    信息披露工作组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一)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起草、编制工作;
    (二)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的申请及发布;
    (三)负责收集公司及控股、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并
按相关规定汇报及披露;
    (四)组织、参与包括但不限于以现场或网络方式召开的股
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接待
投资者调研,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或与证券分析
师沟通等与信息披露相关的工作;
    (五)负责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分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和
实际控制人及持有 5%以上股东的相关负责人为其所属部门和单
位信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所属部门和单位相关信息的
收集、核实及报送。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指定联系
人,负责与监管机构进行沟通。董事会办公室是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的指定责任部门,负责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四川监
管局报送、报备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告及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
施,对公司信息披露实施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公司董事应当了解
和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可
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的资料。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不得对外发布
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实施情况进行
年度检查。公司监事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
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
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及时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全体成员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
披露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 经营管理层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
(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
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裁或
指定副总裁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报告上签
名承担相应责任。
    经营管理层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咨询,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
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分子公司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
的当日内)向总裁报告分子公司安全、生产、经营、管理、重大
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分子公司经
理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报告上签名承担
相应责任。分子公司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
密责任。
    公司派驻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当控股
子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时,视同公司发生重大事项,
应当要求控股子公司指定联络人向公司报告。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
人,负责准备和递交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
布置的任务。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
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监会。
    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
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
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
料。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
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分子公司负责人、公
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持有 5%以上股东的相关负责人应督
促所属部门和单位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所属部门和单位
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除监事会公告外)应当以董
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程序
    第三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收集、报告、审核及披露的一般
程序
    (一)信息披露工作小组根据适用法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监
管规则的规定,列明定期报告中应当披露的信息标准,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核后,下发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子公司,作为其提供相
关信息的参照标准,各职能部门、分子公司应按要求收集、核实、
报送基础信息。
    (二)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子公司均应设置信息提供员,收
集、核实所属部门和单位的基础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属部
门和单位相关负责人提交满足要求的信息和相关文件。
    (三)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子公司相关负责人应对所属部门
和单位信息提供员提交的基础信息进行复核并签字确认,以确保
向信息披露工作小组所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四)信息披露工作小组收到各职能部门、分子公司的上报
信息和相关文件后,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拟定信息披露方案,
草拟对外信息披露文件,按公司定期报告审批程序审定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批准,方可进行信息披露。
    (五)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负责人对于相关信息是否涉及披露
事项存在疑问时,应及时咨询信息披露工作小组,或通过信息披
露工作小组向公司法律顾问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四川
监管局咨询。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及披露的具体程序
    (一)信息披露工作小组根据所收集的信息,根据定期报告
编制规则拟定定期报告初稿,经公司经营管理层审核并听取公司
党委意见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
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三)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
间,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安排履行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
需变更披露时间的,需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变
更申请,陈述变更理由,明确变更后披露的时间,变更申请原则
上只能申请一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披露的原因、解决办法及延期
披露的时间。
    (四)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
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
专项说明。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收集、
报告、审核及披露的一般程序: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子公司均应设置信息提供员,随
时收集、核实所属部门和单位的基础信息,并在知悉重大事件和
其他需予披露的事件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二)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子公司相关负责人应对所属部门
和单位信息提供员所报告的重大事件和其他需予披露的事件进
行复核并签字确认,以确保所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
时,相关信息应在各相关负责人收到各相关信息提供员报告后的
一个工作日内及时提交信息披露工作小组。
    (三)信息披露工作小组收到通报或报告后对相关信息进行
核实,拟定信息披露方案,草拟对外信息披露文件,按公司临时
报告审批程序审定批准后对外进行披露;需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批准的事项,应上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核批准后,方
可进行信息披露。
    (四)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负责人对于相关信息是否涉及披露
事项存在疑问时,应及时咨询信息披露工作小组,或通过信息披
露工作小组向公司法律顾问、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四川
监管局咨询。
    第三十三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及披露的具体程序
    信息披露工作小组根据所收集的信息,拟定临时报告初稿,
经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后披露;需经
公司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还应在公司经营管理层
审核并听取公司党委意见后,上报公司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审
核批准,之后方可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
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
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
进行严格审查,防止提前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证券服务
机构或媒体采访,应事先征得董事会秘书同意。
    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在接待调研、采访过程中所使用的所
有演示文稿等所有书面、电子文件须在接待活动结束后及时报董
事会办公室,以便按要求在深交所上市公司投资者互动易平台上
予以披露。以上述方式公布文件不能替代公司应履行的法定信息
披露义务。
    在公司(含子公司、分支机构)网站与内部刊物发布信息时,
按照公司《内部刊物、网站宣传报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与媒体沟通
    公司在接待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时,对于涉及到尚未披
露信息的问题均不得回答;公司接受媒体采访后应要求媒体提供
报道初稿,如发现报道初稿存在错误或涉及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应要求媒体予以纠正或删除;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误解了公
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应要求证券服务
机构、各类媒体立即更正。
    第三十七条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
    公司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章,制订公司财务
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编制财
务会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应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
效实施。
    第三十八条 关联交易的信息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小组报送
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
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
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尽量减少代表公司对
外发言的人员数量,同时需确保公司的发言人仅能就公司已披露
信息进行说明。
    第四十一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书面授权,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
股东或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由于工作失职或
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
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司定期统计报表、财务报表如因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必须先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的公开披露日期报
送,应注明“未经审计、注意保密”的字样。
    第四十三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
经泄露,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
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加大信息保密措施,防止信息外泄,维
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降低引发内幕交易的风险。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四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
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公司指定的媒体。


               第七章     信息披露资料的管理
    第四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董事会办公室具体办理。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资料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应分类立卷存档,并按规定移交公司档案室保管。原始资料的保
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相关重要资料应永久保存。公司监事会档
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保管,并按规定办理移交存档手续。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
职责的情况应由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的人员进行记录,并由该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后,作为公司信息披露资料按
照本制度的规定保存。


          第八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
    第四十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
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
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
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2.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
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
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
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3.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
内容与格式》,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
重大遗漏;
    4.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
合理解释的;
    5.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
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6.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
情形。
    第五十条 本章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
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
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公司追究其行政、经济责任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章适用范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各分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
员。
    第五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
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五十三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
更正,需要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
所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五十四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
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主板监管
业务备忘录第 1 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1.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
致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
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
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
利润同比上升。
    2.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
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且不
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五十六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
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五十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
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五十八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
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审计监察室负
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
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
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
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
开谴责、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
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报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
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
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六十二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
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诉和申辩的权利。
    第六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
括:
    (一)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出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
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
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六十六条 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九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与处罚
    第六十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
所需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
征询董事会秘书意见。
    第六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发生符合本制度第十四
条规定事项时,需按以下时点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
书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
披露:
    (一)事项发生后的第一时间;
    (二)公司与有关人有实质性的接触,或该事项有实质性进
展时;
    (三)公司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时,或该协议发生重大变
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时;
    (四)事项获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事项被有关部门否决
时;
    (五)事项实施完毕时。
    第六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在报告本制度第十四条
规定事项时,应附上以下文件:
    (一)所涉事项的协议书;
    (二)董事会决议(或有权决定的有关书面文件);
    (三)所涉事项的政府批文;
    (四)所涉资产的财务报表;
    (五)所涉资产的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
    第七十条 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当发生符合本制度第十四、
十五条规定事项时,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同时
提供相关材料。
    第七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按公开信息披露要求所
提供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应按公司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确
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七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由部门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各分子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参股子公司的有关信
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第七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发生本管理办法第十四
条规定事项而未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
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
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七十四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
的责任人按泄露公司机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
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信息披露不准确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公司将对相关的审核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
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不能查明造成错误的原因,则由
所有审核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六条 各分子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负责人应是有能力
组织完成信息披露的人员,信息披露负责人的名单及其通讯方式
应报公司董事会秘书;若信息披露负责人变更的,应于变更后的
二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负责人违反适用法律
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有关信息披露义务规定的,由深圳证
券交易所依法处理。
    第七十八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
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有
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执行。
    第八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