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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四川美丰:监事会议事规则(2019年5月)2019-05-08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公司内部监督体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
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对公司财务、业务、高管人员履行职务情况等
公司事务行使监督、检查权力的公司常设监察机构。
    第三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监事会由 7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
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
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被中国证监会
宣布为市场禁入且尚在禁入期的人员以及被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
当人选未满两年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财务、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
经验,以保证能有效履行职责。
    第七条     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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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
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九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
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余任监事会应当提议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
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
大会未就监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监事以及余任监事会
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第(六)项之外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职权和责任
       第十一条     监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监事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
业意见。
       公司应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
阻挠。
       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监事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
益。
       第十三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
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至少在每个月的月末,向监事会通报该
月公司的业务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并根据监事的要求向其提供有关
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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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
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
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
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
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
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六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
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监事会职权
       第十七条   监事会由 7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名。
       第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以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授予监事会下列职权:
       (一)对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和董事会的重大决策程序进行监
督;
       (二)依据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原则,审核公司每月、每季、
中期和年度财务报告,并可随时检查公司财务状况,索要有关文件和
数据;
       (三)对公司重大的融资、投资、担保、出售或收购资产、兼并
等行为进行重点监督;
       (四)对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
务时有无下列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损害公司及股东
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有权要求停止该行为,并予以纠正:
       1.利用职权获取非法收入,侵占公司财产;
       2.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3.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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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以公司资产为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5.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从事损害公司
利益的活动;
       6.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7.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行为。
       (五)于必要时,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不接受
提议时,可以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六)随时检查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业务执行情况;
       (七)发现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
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可以直接向
证券监管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八)列席董事会会议;
       (九)《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监事会主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作工作报告;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上述职权时,由该人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
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监察权时,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服从监察。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在履行监督职能的过程中,针对所发现的问
题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要求公司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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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于必要时,可以聘请有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等专业机构进行核实、取证,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负担;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向国家有关监督机构、司法机关报告或者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致使公司、股东和职工的合法权益遭受
损害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
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每年召开二次定期会议,每半年一次,并根
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议。
       每年度的第一次定期会议应在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完成 20 日
内召开,第二次会议应当在第四季度内召开。
       监事会定期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当公告说明原因。
       第二十五条   下列情况下,应当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二名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时;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召集监事会定期会议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向全
体监事发出书面通知。通知中应记载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期限、事
由与议题、通知日期等内容并附与会议有关的资料。
       召集监事会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发出书面通知。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
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代行其职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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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对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议案按顺序进行审议。如需改变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顺序应先征
得出席会议监事的过半数同意。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审议在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议案或事项。特
殊情况下需增加新的议案或事项时,应当先由到会监事过半数同意将
新增议案或事项列入会议议程后,方可对新增议案或事项进行审议和
表决。
    会议主持人应口头征询与会监事,议案是否审议完毕,未审议完
毕,应口头说明,否则视为审议完毕。
    监事会对议案采取一事一议的表决规则,即每一议题审议完毕
后,开始表决;一项议案未表决完毕,不得审议下项议案。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
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监事对其个人的投票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举手表
决,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会议主持人应在每项议案表决完毕后对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
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
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
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
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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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议。有正当事由不能出席
的,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
并经委托人签名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监事本人出席方可举行。


                     第六章    监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六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
人宣布即形成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决议经出席会议监事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监事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
变更。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记名表决。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经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记载会议
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会议议题、发言要点及表决结果。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
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的原件由监事会主席负责保管,复
印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
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监事会。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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