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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四川美丰:重大责任追究管理制度(2020年4月)2020-04-24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2020 年 4 月 22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使约束与
激励并举,进一步促使公司管理层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
责,提升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建设水平,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
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经营管理团队,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
       (一)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总部部门及直属
单位负责人;分(子)公司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
       其中: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分公司负责人指分公司总经
理;子公司负责人指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
理。
       (二)上述责任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
或为个人、股东的利益而弄虚作假,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
行为,或者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生了重大问题,虽然该人员不是直
接当事人也没有参与,但有失职、失察、未勤勉尽责,对公司发
展或经营管理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对其进行的责任追究与处
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失误,包括决策失误和操作失误。
       决策失误是指在经营决策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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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违反本公司内部决策
制度和程序,越权审批,擅自决策等造成公司资产重大损失或重
大不良影响的行为。
    操作失误是指经营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违法违规、违
反公司有关规定和内部控制程序,不执行公司决策层有关决议,
擅自处理,造成公司资产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称公司重大资产损失,是指公司、分(子)
公司和其他股东对公司各种形式的重大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
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公司、分(子)公司所持有的其他权益的减
少或灭失。
    第五条 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2.责任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3.有错必究的原则;
    4.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5.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6.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执行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会同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纪检监
察部门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提出相关方案。
涉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事项上报董事会作出决定并
报监事会备案,涉及公司部门及直属单位负责人、分(子)公司
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的责任追究事项上报公司党委会、党政联席
会或总裁办公会作出决定并报董事会和监事会备案。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责任人的离任审计工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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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审计报告并按照第六条项下的原则予以上报。在对责任人进行
岗位变动、离任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将
有关资料书面反馈给相应的机构,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会同内部
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落实该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形成书面
记录。
    第八条 责任追究因内部员工、机构举报提出的,由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会同内部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查核实,依
据本制度规定及相关处罚细则提出处理意见,并落实处理决定,
形成书面记录。
    第九条 被追究责任者对作出的处理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可
以提出书面申诉意见,上报作出处理决定的机构。申诉期间不影
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的,应给予纠正并出具
书面意见。
    第十条     上述负责责任追究执行的部门若存在依法应予回
避情形的,应遵照相关回避制度执行。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在经营决策中违反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违反本公司内部
决策制度和程序,越权审批,擅自决策等造成公司资产重大损失
或重大不良影响的。
    2.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违法违规、违反公司有关规定和内部控
制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更改董事会、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总裁
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擅自处理,造成公司资产重大
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
    3.违反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生产计划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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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管理制度、担保及关联交易制度等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造成重
大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4.失职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发生重大决策失误
的。
    5.失职造成公司重大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的。
    6.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导致公
司被证券监管部门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重大行政处罚的。
    7.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公司重大利益的。
    8.因失职造成公司在安全、环保、生产等方面事故的。
    9.违规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重
大损害或者损失的。
    第十二条   对安全、环保、生产事故及工作责任事故的追究,
按公司相关事故认定和追究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或党委会、
党政联席会、总裁办公会相关议事规则讨论通过的事项,虽属于
集体决策行为,但如果该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范性文件、
内部控制程序或客观事实,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公司资产重大损
失的,追究决策层或经营层的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提出明
确理由的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个人除外。
    第十四条   对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中,出现重大
会计差错、重大信息遗漏或错误的,应按照有关要求如实披露重
大会计差错、重大信息遗漏或错误更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
事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的情况。


               第四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五条   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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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通报批评。包括:董事会内批评、监事会内批评、党委会
(或党政联席会、总裁办公会)内批评、公司系统内批评;
    2.警告及限期整改;
    3.降职、降级及处以罚款;
    4.赔偿损失;
    5.提请免职;
    6.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责任人出现责任追究范围内的事件时,公司在采
取上述方式追究责任的同时,可依据法律、法规、相关劳动合同
及公司规章制度降低或扣减相关责任人的薪酬。
    第十七条   根据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的要求,责任人在进
行岗位变动、离任时,由公司审计部对其在任职期间对所在部门、
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相关经济活动应
负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出现责任追究范围
内的事件时,公司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因未认真履
行职责造成损失,但不构成追究责任处理的,由相应机构对负有
经济责任的责任人进行诫勉。
    第十八条   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追究人承担全部经济
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公司、子公司决策程序,未按权限经公司董
事会同意或股东大会批准,擅自以公司、子公司名义提供担保、
进行投资、交易或关联交易,给公司、子公司造成损失的,由责
任人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 相关责任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处于行政、司法
机关调查期间的,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干部任免规定的
权限暂停相关人员的职务。
    第二十一条 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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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免予责任追
究:
      1.情节轻微,没有造成重大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有效纠正的;
      3.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4.因非主观因素造成,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5.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
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6.按照有关议事规则,证明在有关决策表决时曾提出明确理
由的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
因素所致的;
      2.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3.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4.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总裁制订与本制度相关
的责任追究处罚细则。
      第二十五条 各分(子)公司依照本制度规定,制订相应的
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修改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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