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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美丰:四川美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04-27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防范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漏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建立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材料,以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保护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公司
内幕信息保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的主要责任人,董
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归档事宜。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信息披露及
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内幕信息流转、登记、披露、
归档以及向监管部门报备等事项。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
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此项职责。公司有关部门对以
上事项应予以积极配合。
    公司在向深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
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
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
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实施情况进行
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
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
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
有关内容。公司对外报道、传送的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
的各种文件资料,包括纸质文件、光盘、电子文件等形式,须董
事会办公室按规定审核,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
或董事会审批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相关责任人应及时做好
流转过程所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报送董事会秘书。报
送时限为该事项发生当日。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
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
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
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
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
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一)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的百分之二十;
    (十二)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
十;
    (十三)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四)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五)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
制措施;
    (十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
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
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
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
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
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
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依法从公司获
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
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
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登记管理与报备
    第六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
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
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
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
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
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
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
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各
分(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及其负责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
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
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履行工作职责可
能获取内幕信息的员工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对象,由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向其发送提示邮件或短信。
    (二)当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应依据各项法律、
法规、制度及时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范围;
    (三)董事会办公室应在第一时间通知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填写《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
件一),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所填写内容的真实
性、完整性、准确性;
    (四)公司依法或确因工作需要对外报送未披露的重要信息
时,具体经办人应向公司外部相关人员发送《禁止内幕交易告知
书》,要求其签署《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保密协议》(见附件三,以下简称“《保密协议》”),并填写《四
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一),做
好登记备案工作,具体经办人应第一时间将已签署的《保密协议》
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
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的相关主体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
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
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的相关主体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
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
或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的相关主体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
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主体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等。
    (五)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直属机构及公司能够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法定机构报送年
报相关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披露时间,业绩快报披
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报送信息时提供的内容。
    (六)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九条 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证券发行、收购、合并、
分立、回购、股权激励重大事项的,除填写或汇总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二),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各重要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
划决策方式等。公司董事会秘书需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
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并在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后 5 个工作日内,将
该《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连同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中国证监
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分(子)
公司、直属机构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由于职务变动、辞职
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公司需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变动后及时更
新档案信息。按规定应报监管部门备案的,在变动发生后 2 个工
作日内向四川证监局重新报备更新后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
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
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
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联人如有买卖公司股票情
况,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
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登记备案。


                第四章   保密与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员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者范围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
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四川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
    第十五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
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
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
内幕信息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网站上以任何形
式进行传播。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
司的股权激励、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
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
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
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在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股份、收购、合并、
分立、回购、股权激励重大事项及定期报告公开披露前,或股价
异动等情况发生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情况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进行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
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
易的,或公司相关责任人未严格执行本规定的,公司应当进行核
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于 2 个工作日内将
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四川证监局。
    第十九条 公司相关责任人未按本制度严格履行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等职责的,公司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采取降薪(或
罚款),并处通报批评、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措施;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公司可依法向其进行追偿。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
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交易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采取降薪(或罚
款),并处通报批评、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措施,并将相关线索
移送证券监管机构和司法部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依法向
其进行追偿。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收购人、
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
事项的其他发起方,以及知晓公司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工作
人员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应将相关线索移送证
券监管机构和司法部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其进
行追偿。
    第二十二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
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
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
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
员,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
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监管部门处理,并将相关线
索移送证券监管机构和司法部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
据中介服务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向其追偿。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内容相悖的,
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