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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美丰:四川美丰《内幕信息保密制度》2021-04-27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董事
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
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
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
事会批准或董事会办公室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
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公
司对外报道、传送的纸质文件、光盘、电子文件等涉及内幕信息
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同意,
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
(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
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
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
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
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
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
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一)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的百分之二十;
    (十二)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
十;
    (十三)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四)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五)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
制措施;
    (十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含义与范围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
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
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
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
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
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
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依
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
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
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 各级领导和各部门都应加强对证券、信息披露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学习,加强自律,提高认识,切实做
好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
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四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向他
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
利。
       第十五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
本制度约束。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
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
准借阅、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携带、保管。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
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第十八条 打字员在打印有关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材料时,
无关人员不得滞留现场。
    第十九条 文印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
的数量印制,不得擅自多印或少印。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
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光盘、电子文件等形式的
内容的资料外借。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
将公司月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
正式公告之前,前述内幕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
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按照有关规定,分别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以下处分:
    1.通报批评;
    2.警告;
    3.记过;
    4.降职降薪;
    5.留司察看;
    6.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上述规定,在社会上造成
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
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