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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四川美丰: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的法律意见书2021-05-26  

                                        四川省成都市西安北路二号芙蓉花园 5502 号    邮编:610072
                5502,BuildingF,FuRong Garden,No.2,Xi’an North Road,Chengdu,Sichuan Pr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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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法意字【2021】第 1307 号




                                   二○二一年五月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广州 GUANGZHOU 深圳 SHENZHEN 海口 HAIKOU 西安 XI’AN    杭州 HANGZHOU
                         南京 NANJING  沈阳 SHENYANG 天津 TIANJIN 成都 CHENGDU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法意字【2021】第 1307 号

致: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美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回购部分社会公
众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回购”)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
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回购办法》”)、《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
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
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有副本与
正本一致,所有文件和材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并且已向本所律师提供
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全部事实材料。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发生的事实进行法律审查,发表法
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而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就四川美丰本次回购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其他非法律事
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回购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


                                     2
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回购必备的法律文件
进行公开披露,并就发表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规范、业务标准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
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回购已履行的批准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2021 年 4 月 26 日,四川美丰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
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实施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议案》。

    2021 年 4 月 26 日,四川美丰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拟实施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议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
份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上市地位,亦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维护投资者利益,
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同意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回购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
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同意
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实施回购部分社会
公众股份方案的议案》。其中《关于拟实施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议案》
对以下事项进行了逐项审议:回购股份的目的;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拟回购
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及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办理本次
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回购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审批程序,符
合《公司法》、《回购办法》、《补充规定》、《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二、本次回购的实质条件

                                     3
    (一)本次回购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披露的《关于拟实施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方案的公告》(以下简称“《回购方案公告》”)以及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股份,回购的股份将
全部予以注销减少注册资本,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本次回购股份上限为 7,012,622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1.1856%,回
购股份下限为 4,207,573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7114%,预计回购资金总
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含)。具体回购股
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本次回购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用于注销减少注册资本,本次回购已经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形式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相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符合《回购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 1 年

    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1997】29 号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 2,300 万股,股票于 1997 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始挂牌交易。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符合《回购办法》第八条第(一)
项、《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经本所律师登陆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深圳证券
交易所“监管信息公开”网上系统、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全国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网络检索查询,公司最近一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
行为,符合《回购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3、本次回购完成后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回购方案公告》及公司披露的财务资料,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公 司 总 资 产 4,004,158,093.60 元 、 归 属 于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资 产
2,875,341,963.82 元、流动资产 1,622,850,829.69 元(已经审计)。假设以本次
回购资金总额的上限 5,000 万元计算,本次回购资金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

                                     4
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 1.25%、1.74%、3.08%。公司现金
流充裕,拥有足够的资金支付本次股份回购款。公司管理层认为本次回购股份不
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回购股份后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
能力,符合《回购办法》第八条第(三)项、《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二)项的
规定。

    4、本次回购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根据《回购方案公告》以及公司提供的资料,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总股本为 591,484,352 股,如以回购资金最高限额 5,000 万元,回购上限
价格 7.13 元/股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 7,012,62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1856%;社会公众股持股比例减少 1.1856%后仍高于总股本的 2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规则》所规定的
上市条件;符合《回购办法》第八条第(四)项、《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三)
项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符合《公司法》、《回购办法》、《实施细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条件。

    三、本次回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回购履行了如下信息披露义务:

    (一)2021 年 4 月 27 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发布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
议决议公告》、 关于拟实施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公告》、 关于召开 2020
年度(第六十六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2021 年 5 月 15 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发布了《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名股
东持股信息的公告》。

    (三)2021 年 5 月 19 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发布了《2020 年年度股东大决议公
告》、《因股份回购需通知债权人公告》。

                                     5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回购履行
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公司法》、《回购办法》、《补充规定》、《实施细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

    根据公司公告的《回购方案公告》,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本次回购资金来源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拟用自有资金完成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回购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本次回购符合《公司法》、《回购办法》、《补充规定》、《实
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公司本次回购资金来源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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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回购股份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署页)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 江    华                  经办律师: 杨    波
                                                  王 宏 恩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