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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四川美丰:关于终止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2021-09-23  

                        证券代码:000731     证券简称:四川美丰     公告编号:2021-52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1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提请终止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回购股份事项概述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实施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经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召开的 2020 年度(第六十六
次)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形式审议通过。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
公众 A 股股份,用于注销减少注册资本。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
于人民币 3,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含),
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7.13 元/股。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
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
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于 2021 年 5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
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二、回购股份进展情况
    2021 年 6 月 4 日,公司首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了股份回购;实际回购时间区间为 2021 年 6
月 4 日至 2021 年 6 月 24 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回购
股份 5,760,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9739%,最高成交价 5.68
元/股,最低成交价 5.44 元/股,支付总金额为人民币 32,107,454
元(不含交易费用)。
    以上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
时段等,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等相关规定,同时公司按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三、终止回购股份的主要原因与决策程序
    (一)终止回购股份的主要原因
    自 2021 年 8 月 24 日以来,公司股价持续高于回购价格上限,
无法满足回购条件,且实际回购金额已超过本次回购方案资金总
额下限,经慎重考虑,决定终止实施本次回购公司股份事项。
    (二)决策程序
    2021 年 9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
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终止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该终止回购公司股份事项已经公司 2020 年度(第六十六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编号:2021-27)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无
需另行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相关说明
    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2 日发布了《关于股价异动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1-49),该公告于 2021 年 9 月 17 日晚间即提交深交
所信息披露系统,本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于提请终止回购公司
股份的议案》的时间晚于该提交时间,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况。
    四、终止回购股份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终止回购公司股份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五、对已回购股份的处理
    本次已回购股份数量为 5,760,600 股,将全部用于注销减少
注册资本。公司将根据后续工作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
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终止回购股份事项是公司基于目前股价持续高于回购
价格上限,无法满足回购条件,且实际回购金额已超过本次回购
方案资金总额下限,经慎重考虑作出的决定;本次终止回购股份
事项已经公司 2020 年度(第六十六次)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
会决定,无需另行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该事项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上市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