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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四川美丰:第六十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11-12  

                        证券代码:000731       证券简称:四川美丰   公告编号:2021-67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十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11 月 11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1)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
    2021 年 11 月 11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
15:00;
    (2)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
    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1月11日9:15,结束时间为2021
年11月11日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蓥华南路一
段 10 号,四川美丰三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王勇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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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6 日发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公告编号:2021-64)。
    (七)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
代表共 31 人,代表股份 40,483,93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9118%。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 人,
代表股份 26,325,36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4945%。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30 人,
代表股份 14,158,57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173%。
    4.中小投资者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
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31
人,代表股份 40,483,93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9118%。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6.因新冠肺炎疫情原因,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视频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共审议 1 项议案:《关于 2021 年度新增日常关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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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预计的议案》。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成都华川
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有限公司所持有的 72,053,552 股回避了对
本议案的表决。
     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21 年度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议案表决情况
如下: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39,970,834 股    513,100 股     0股
占 出 席 本 次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决 权     98.7326%        1.2674%      0.0000%
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结果                             通过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2.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39,970,834 股    513,100 股     0股
占 出 席 本 次股 东
大 会 中 小 投资 者
股 东 有 效 表决 权     98.7326%        1.2674%      0.0000%
股份总数的比例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列入本次会议表决的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同意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杨波、王宏恩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的第六十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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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项,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
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四川
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十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十七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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